(四)判断专家证据可靠性的标准
从总体上看,判断专家证据可靠性的标准有个人标准、科学标准和法律标准。
1. 个人标准
在弗赖依标准出现以前,法官在判断专家证据可靠性时基本上采用个人标准,个人标准是基于个人经验形成的主观标准,运用个人标准意味着专家完全可以凭借个人的经验做出推论或判断。在指纹、笔迹、枪弹鉴定等法庭科学领域,由于理论本身的不完善,还未建立一个普遍认可的标准,因此,法官和专家只能依据个人的经验法则进行主观判断。由于运用了个人经验法则,所以不同的人对同一问题可能做出完全不同的判断,“对于这个意义上的经验法则来说,就会因人而有微妙的差异。某人认为的经验法则,和其他人认为的经验法则之间就会有差距。经验的获得,是受到个人的社会生活环境、职业、教育和其他各种偶然因素制约的,就一定有差别。”(注:【日】上野正吉等:《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徐益初等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83-84页。)单从技术角度看,个人标准的存在主要是因为这些领域的理论基础薄弱,目前还无法制定出统一的科学标准。
2. 科学标准
从本质上看,弗赖依标准和多伯特标准均属于科学标准,因为不管是要求专家证据依据的理论和方法得到相关科学团体的“普遍接受”,还是要得到科学验证,都体现了法律对科学的顺从。
支持弗赖依标准的人认为,法官掌握的科学知识是非常有限的,对专家证据可靠性的评断必须依靠科学团体,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有效的科学知识进入法庭。在“美国诉阿狄森”(United States v. Addison)(注:United States v. Addison, 498 F. 2d 741, pp. 743-744 ( DC Cir. 1974) .)一案中,法院认为,在科学团体内要求普遍接受可以保证最有资格的人全面评价科学方法的有效性,他们的意见具有决定性。因此,普遍接受标准运用最小限度的专家,有效地评价了某一特定领域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反对弗赖依标准的人则提出了三方面的质疑:第一,由谁来判断是否普遍接受?一方面,法院必须首先确定专家证据依据的理论所归属的科学领域,对于一项新技术来说,要确定它归属的科学领域是非常困难的,有时一项新技术就代表着一个新领域,有些新技术处于多个学科的交叉地带,法官很难判断该技术或原理归属的领域;另一方面,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专业分工的细化,在一个狭窄的科学领域,普遍接受标准就可能被完全自由化。比如在声纹鉴定领域,很容易找到该领域的“权威”专家,满足普遍接受的要求,因为该领域内的普遍接受通常就是这几位专家的意见。专业领域越窄,越容易达成普遍接受。第二,普遍接受的内容是什么?弗赖依标准没有明确是基础理论、基本方法,还是两者同时要达到普遍接受。对于声纹检验来说,声纹具有特定性这一点在相关专业领域已经得到了普遍接受,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十分复杂的声纹检验技术也达到了普遍接受。第三,普遍接受的条件是什么?对是否跨入了普遍接受的“门槛”,没有一个明确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