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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证据的可采性(下)

  

  (二)专家证据的依据


  

  专家意见依据的事实或数据直接影响专家意见的可靠性。为了保证专家能够最大限度地帮助事实审理者认定事实,规则和判例允许专家在提供意见时依据四个方面的事实和数据:第一,专家证人亲自观察的事实或数据;第二,法庭上的专家证人可根据曾被引证的证据作为意见的根据;第三,专家在审判或听证前获悉的资料;第四,专家证人能以在质询期间由证据引出的一个假设性问题传达给他的信息作为意见的根据。第一种和第二种事实和数据一般不会产生争议。第三种和第四种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问题,进而影响专家意见的可采性。


  

  由于专家证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亲身感知和经历,他只是以自身的知识、经验和技能为基础对案件事实做出推论和判断,因此,要求专家推论时只能依据具有可采性的证据(事实和数据)并不合理。因此,《联邦证据规则》第703条明确规定,在某一具体领域,专家可将传闻证据等不具有可采性的事实作为其意见的根据,只要按照情理,这些事实或数据是该领域专家做出意见所必需的。根据这一规定,专家证人可能会将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带进法庭展示给陪审团。为了防止专家将不具有可采性的数据或事实泄露给陪审团,该规则第705条同时规定,专家不得在事前披露他所依据的事实或数据。但该条还规定,专家可在反询问中被要求披露他所依据的事实或数据。在审判中,该规定常被律师利用,律师通过巧妙的反询问,会使专家将一些不具有可采性的证据展示在陪审团面前,使专家成为向法庭输入不具有可采性证据的“管道”,从而影响陪审团对事实的认定。为此,2000年修订后的《联邦证据规则》第703条规定,“不可采的事实或数据不能披露给事实审理者,除非法庭认为这些事实或数据在帮助事实审理者评价专家意见时,其证据价值明显超过它带来的偏见的影响。”但法官如何知道这些事实和数据的证明价值就一定超过或没有超过它可能给陪审团造成的偏见呢?因此,该规定在操作中很难把握。


  

  假设性问题是专家证据中一个很复杂又难以回避的问题。所谓假设性问题是指把案件中某一事实假定真,并让该专家了解后,再使其以该假定的事实为基础提出意见或推论。根据假定性事实提出的询问称为假定性询问。通常,专家在庭审中听取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后,律师将全部或部分证言假定为真,这种假定的事实与陪审团依据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之间不能有矛盾,然后向专家提出假设性询问,帮助事实审理者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对案件事实做出判断。但“当作为假定事实的证据有了争议时,不能成为进行假定性询问的障碍,并准许当事人提出对自己有利的意见和事实。因此,又有可能产生当事人为排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而对专家提出不恰当、不公正的假定性事实。应当指出,陪审人员如果不充分考虑到被作为前提的假定事实,在选择上不恰当、不公正时,就有把专家的回答放在不适当位置上的危险。”(注:【日】上野正吉等:《刑事鉴定的理论和实践》,徐益初等译,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33页。)在庭审中,允许专家根据假设性问题提出意见或推论,可以使事实审理者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但假设性问题经常被律师利用,使专家做出对自己当事人有利的意见,甚至误导陪审团。可见,假设性问题是一把“双刃剑”,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和争议也最大。美国着名证据学家威格莫尔(Wigmore)一针见血地指出:“假定的问题是证据法上真正科学性特征之一,但是被笨拙的人不当地使用,被聪明人滥用,以致实际上阻碍真相之发现。”(注:【美】摩根:《证据法之基本问题》,李学灯译,台湾世界书局发行1982年版,第2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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