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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价值与反思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价值与反思


何显兵


【关键词】处遇制度
【全文】
  

  所谓开放式处遇制度(注:开放式处遇制度,一般狭义地理解为监狱行刑的开放式处遇;广义的开放式处遇,也可以理解为一切设施内处遇的开放,包括作为刑罚的监狱行刑,也包括作为保安处分的设施内处遇。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应当以程序正当和违法行为在先的原则为基石,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主要立足于监狱行刑的开放式处遇,同时也将讨论可能涉及到的劳动教养的开放式处遇。),就是指在不影响刑罚执行的情况下,通过取消监狱围墙、铁栅栏、手铐等形式,减少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增加对罪犯的信任,以尽可能缩短在押犯同正常社会生活的距离。(注: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51页—第152页。)开放式处遇制度涵摄的范围比较宽泛,除开放式刑事执行机构外,还包括劳动释放制、学习释放制、归假制、周末拘禁制等。(注:王平:《中国监狱改革及其现代化》,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年版,第152页—第153页。)也就是说,开放式处遇制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对犯罪人适用不同程度、不同形式的具体处遇措施,包括从最宽松的假释,到比较宽松的开放式设施处遇,再到比较严格的罪犯归家探亲制度,直到最严格的罪犯亲属探监制度等内容。


  

  一、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价值


  

  (一)有利于犯罪再社会化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首要价值即在于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传统机构封闭式行刑的主要弊端就在于行刑机构与社会的隔离和行刑目的在于犯罪人再社会化的矛盾。


  

  个人的社会化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很可能不能正常完成,甚至在社会消极因素的影响下形成反社会心理。尤其是在现代社会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的情况下,社会文化日趋多元化,个人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学习更加难以完成。对那些不能完成正常社会化过程的人,社会统治者就会采取各种形式促使其再社会化,即通过创造各种有利于社会化的环境,使需要再社会化的人“有意忘记旧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接受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可见,再社会化的完成,必要的条件就是需要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的指引,监狱的封闭式行刑环境,导致难以为犯罪人提供合理的新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其再社会化的行刑目标自然难以完成。(注:[美]戴维·波普诺:《社会学》(第十版),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6页—167页。)国家通过标定犯罪人的行为是犯罪并处以刑罚,认定犯罪人需要进行再社会化,监狱行刑的目的绝不仅仅是惩罚和威慑以及剥夺,矫正犯罪人无疑是最重要的行刑目标之一。这里,监狱行刑与矫正犯罪人存在一个悖论:犯罪人在正常社会中不能完成社会化过程,形成反社会性人格;在监狱这种远离社会的封闭式环境中,缺乏再社会化必要的社会环境,但是又要达到促使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难道是不在“社会”上还能更有利于“再社会化”?监狱虽然否定了罪犯反社会的价值观和固有行为模式,但是在监狱中也很难提供社会化要求必须具备的各种正面价值观与行为模式供犯罪人遵从。社会化也不是仅仅依靠空洞的说教就能够完成的,而是需要特定的环境。从另一个角度看,监狱剥夺罪犯原来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限制了与罪犯形成反社会性人格有关的不良社会环境;但是如果处理不当,监狱固有的行刑环境又为罪犯增添了新的不良行为模式和价值观。对罪犯自由的限制和剥夺、对罪犯活动的僵硬安排、对罪犯权利的漠视,都会大大损害罪犯的自尊心、自信心和社会责任感;罪犯之间的相互不良学习为罪犯的矫止提供了更大程度的障碍,在一定程度上使得罪犯变得更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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