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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价值与反思

  

  (三)有利于节约国家行刑资源


  

  开放式处遇制度由于减少了对罪犯活动的限制,增加了罪犯活动的自由,将设施内矫正修改为设施内矫正与社会内矫正相结合,从而大大降低了行刑的物质成本,有利于节约国家行刑资源。刑罚的执行不仅要考虑到刑罚目的是否能够得到实现,还要考虑到实现这些刑罚目的是否经济、效益。因为国家的资源总体上是有限的,将过多的资源投放到监狱行刑中将可能影响社会的整体规划与正常发展,因此投放的行刑资源必须得到总量控制,否则将出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开放式处遇制度有效降低了监狱行刑的物质资源,有利于国家将行刑资源集中到最难矫正的犯罪人身上,从而大大提高行刑的效益,最大限度地实现犯罪人成功重返社会的行刑目的。


  

  二、对开放式处遇制度价值的反思


  

  (一)刑罚的特质可能受到损害


  

  惩罚的严厉性是刑罚的本质特征。无论从正义还是功利的角度来论证,刑罚都必须保持特定的惩罚性和严厉性,否则法秩序将无法得到维持。人类天生是社会性的动物,因此他们会遵守一定的非个人性规范以保持相互关系的和谐。如果有人不遵守这些非个人性规范,侵犯他人本可预期的利益,就将导致受害者的愤恨和其他社会成员的义愤。侵犯者必须受到一定的惩罚,否则受害者的愤恨和社会公众的义愤将无法平息,正义的实现就将受到严重的损害——承诺共同遵守这些规范的“条件性”是正义的秉性之一。(注:慈继伟:《正义的两面》,三联出版社2001年版,第20页—第25页。)严厉的惩罚不仅用以恢复正义的平衡,而且是强制他人遵守非个人性规范的重要心理动机。只有坚持对犯罪人给予惩罚,才能维护法秩序的正义和确保社会大众共同遵守这些非个人性的法律规范。


  

  开放式处遇制度由于强调给予犯罪人以人道化的待遇,减少对犯罪人自由的限制,扩大犯罪人与外界社会的必要联系,而可能与自由刑的本质相悖——自由刑的本质就是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开放式处遇制度面临的重要困难之一就是刑罚惩罚性的弱化问题,毫无疑问刑罚应当保持符合具体国情的特定的严厉性,仅仅强调对犯罪人的人道化待遇和矫正无异于“与虎谋皮”。刑罚惩罚性的弱化,对于预防犯罪、平息社会公众因受犯罪侵害而引起的义愤无疑存在相当的负面效应。因此,制度设计者必须对开放式处遇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具体操作方式作出细致的规定,以图避免其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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