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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价值与反思

  

  (四)刑罚效益可能受到贬损


  

  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优点在于:以比传统行刑方式更节约的国家行刑资源,促进犯罪人更好的完成再社会化过程。理想的运作既包括行刑资源的俭省,还包括刑罚功能的更优化。但是开放处遇制度能否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还得取决于实践效果。在刑罚效益方面,开放式处遇同样可能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犯罪人之所以犯罪,就在于其社会适应能力弱,具有相当的反社会性人格。开放式处遇对犯罪人的自由限制明显减少,将不能有效控制犯罪人的社会交往,在犯罪人的社会再适应能力弱的情况下,将犯罪人推向社会,实施机构处遇和社会内处遇相结合,可能并不利于犯罪人再社会化。有人可能会认为,给予开放式处遇的犯罪人是经过慎重甄别过的悔罪表现好、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人,这能够保证其在处遇过程中继续再社会化。但是事实上,如果已经矫正得不错的犯罪人,也就没有必要强调开放式处遇的价值了;而且犯罪人悔罪表现好很可能是其远离不良社会环境、不良犯罪诱因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况下,给予开放式处遇反而可能使犯罪人变得更坏。


  

  其次,直观地看,开放式处遇确实节约了国家行刑资源,但是这可能是因为国家对犯罪人的矫正工作减少了责任而带来的效果。(注:参见[美]D·斯坦利·艾兹恩、杜格·A·蒂默:《犯罪学》,谢正权等译,群众出版社1988年版,第566页—第570页。)也就是说,虽然行刑资源得到了节约,但是行刑效果却不一定得到保证。如上所述,犯罪人本身就是因为社会适应能力不强才走上犯罪道路,将犯罪人自由处于社会之中而缺乏必要监控措施,可能使犯罪人难以摆脱不良交往或其他不良犯罪诱因的影响,因而并不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国家的行刑资源确实得到了节约,但是犯罪人没有成功矫正或者继续危害社会因而造成社会公众对刑罚的信任度降低,也就不能说实现了刑罚效益的目标。


  

  三、推进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基本思路


  

  (一)积极推进开放式处遇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全面转型,犯罪率不断上升,累犯率也不断上升,一批从监狱释放出来的累犯、惯把、职业犯成为危害社会治安的骨干力量,监狱改造的效果受到怀疑。开放社会与监狱行刑的封闭性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传统的监狱管理体制和监狱设置逐渐不能适应开放社会中呈现出来的多样化的犯罪及改造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一大批学者提出借鉴西方国家的行刑改革措施,倡导行刑社会化的改革。行刑社会化的途径很广,包括避免监禁刑的适用,发展社区刑罚;避免刑罚的适用,推行非犯罪化和非刑罚化改革;避免刑事司法程序的适用,发展各种转处计划。当前改革的重点导向之一就是避免监禁刑罚的适用,发展社区刑罚。但是监禁刑罚在现代中国乃至今后相当长时间内都不可能取消,还将长期存在。因此倡导监狱行刑社会化,发展开放式处遇制度,尽量减少监狱行刑的弊端成为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实际上,发展不同种类、不同程度的开放式处遇制度,与发展社区刑罚的基础是基本相同的,甚至可以被视为广义的社区刑罚的内容——社区刑罚的本质无非就是以社区为行刑基础的刑罚,而开放式处遇的本质也在于尽量扩大罪犯与社会的接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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