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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式处遇制度的价值与反思

  

  (二)在中国国情的基础上逐步推进


  

  相对于传统的监狱行刑,开放式处遇制度具有典型的人道主义性质和突出强调罪犯再社会化的特点,而中国民众对于社会安全具有较高程度的依赖。就行刑目的在于矫正罪犯和惩罚犯罪而言,我国监狱行刑尽管讲究“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但是实际上监狱行刑带有浓厚的惩罚色彩,这不仅是官方的默许,更是普通民众对于监狱行刑的期待。我国传统法律文化突出强调报应色彩,监狱行刑的目的也在于惩罚犯罪而非主要在于矫正罪犯,复仇的民间意识也非常浓烈——传统刑法对于复仇的种种矛盾态度即可说明复仇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官方的同情与认可。①在这样的法律文化环境中,过分弱化监狱行刑色彩、突出强调罪犯人权的开放式处遇制度最初发展难以得到民众的充分理解和认同,而开放式处遇又是典型的行刑社会化的形态,没有民众的支持很难获得实质上的成功。因此,建立、发展和完善开放式处遇制度,必须考虑中国国情,谨慎地、有步骤地逐步推进。联合国第一届防止牙巳罪暨罪犯处遇会议关于开放式刑事执行机构曾有如下建议:各国实施开放式之执行制度,须就各该国特殊之社会、经济及文化情况加以考虑;在初次试办之国家,不宜预订固定而详尽之规则,以留伸缩余地。②此即说明试办开放式处遇之初,须得谨慎行事。


  

  (三)做好开放式处遇的社区社会工作


  

  尤其在中国,人们对于罪犯的憎恨心理、被害人的复仇心理等对罪犯的敌视心理较重;人们对于安全价值之关注尤重于人道、正义等价值之关注,难以容忍罪犯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哪怕是极个别的现象)出现;人们对于报应罪犯、惩罚犯罪的依恋强烈,较少关注罪犯自身的人道待遇问题,甚至认为罪犯本就应当受到严苛刑罚之惩罚以赎其罪等等。国家虽然应当是“理性人”,政策选择不能完全依赖可能带有强烈情绪色彩的民间舆论,但是政策执行却必须重视和考量民间舆论——毕竟,人民才是国家的真正主人,任何人包括国家都不能认为自身的理性与智慧一定高于民众的理性与智慧,而且政策执行最终需要人来执行,需要在社会中来执行,则民间舆论之支持、社区群众之扶助,当然显得尤为重要。开放式处遇之试行,首先需要国家调动新闻力量进行广泛宣传,将开放式处遇的基本理念、基本政策、大致实施办法告知民众,导向民众舆论,避免民众对罪犯不必要之恐慌;在求得社会舆论之理解与大略支持后,还需要着重做好开放式刑事执行机构所在地、受刑人原籍住所地之社区的社会工作,求得其实际理解与支持,为罪犯创造友爱、融洽之回归环境,方能实现开放式处遇改革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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