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处遇制度通过减少对罪犯自由活动的限制、扩大罪犯与外界社会的各种联系,增强了罪犯与再社会化所需要的社会正常环境之间的联系,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罪犯再社会化所需要的社会条件,从而能够促进罪犯的再社会化进程。同时,开放式处遇制度还使得罪犯有了积极矫正的信心,增添了监狱行刑的动态因素,有利于罪犯形成积极的矫正态度,这些都有利于罪犯的矫正和再社会化。
(二)有利于行刑处遇的人道化
行刑处遇的人道化是现代监狱行刑的基本要求。开放式处遇制度增加了罪犯的活动自由、增加了罪犯生活的自主性,从而大大提升了罪犯生活的条件,实现了行刑处遇的人道化。
行刑处遇的人道化也有利于犯罪人的矫正。有学者对此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论证:人道主义的改造机理就是感化,这主要是通过罪犯人格中的情感、需要和良心而发生作用、实现其功能的。(1)人道主义包含的感化教育首先作用于罪犯人格世界中的情感,推动罪犯改恶从善。“情感与人的社会活动密切相关:肯定的积极的情感能够有力地推动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而否定的消极的情感则能极大地阻碍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罪犯本来基于特定的身份而被道德和法律所否定、谴责与制裁,因而总体的情感是消极的、自卑的,与监狱管理人员之间容易存在情感上的对立。而人道主义的行刑处遇,将有效化解这种对立,感受到自己仍然受到社会的尊重,感受到社会的关心,感受到自己的价值,这种积极的情感将有效推动罪犯改恶从善。(2)人道主义直接作用于罪犯的人格动力系统,使罪犯的需要得到满足,从而为罪犯需要层次的提升奠定基础。人道主义的行刑处遇关心罪犯的日常生活,关注罪犯的情感世界,尊重罪犯的自尊和人权,为罪犯的学习和提升创造条件,从而有效推动罪犯的需要层次的提升。(3)人道主义作用于罪犯的道德良心,实现“用爱交换爱,用信任交换信任”的过程。监管人员的人道主义感化将有效促使罪犯麻木的灵魂得到软化,萌生爱、关心、信任、尊重、感激等情感、情绪过程,从而促使罪犯再社会化。(注:陈士涵:《人格改造论》(下),学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670页—第675页。)同时,现代社会生活纷繁复杂,社会矛盾和冲突有愈趋激烈之势,而法网却愈趋严密。人们稍有不慎,就可能因种种原因触犯法律、沦为犯罪人。从某种意义上说,人人都可能成为犯罪人,人人都需要保护;保障犯罪人的人权就是保障我们所有人的人权。在这个意义上,实现罪犯行刑处遇的人道化是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无论是从矫正犯罪人的功利价值出发,还是保障人权的本身价值出发,行刑处遇的人道化都是必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