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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诉讼模式研究(下)

群体诉讼模式研究(下)


廖斌;郭云忠


【摘要】群体诉讼的目的可分为两类:保护个人利益和保护社会利益;群体诉讼也据此分为两种模式:私益型群体诉公和公益型群体诉讼。美国等发达国家相继建立了公益型群体诉讼,而我国代表人诉讼仍停留在私益型群体诉讼。与美国集团诉讼相比,我国代表人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契约成本、控制成本、信息成本等交易成本过高的诸多不合理之处,并且在制度运行上缺乏利益激励机制。因此,为保护我国广大消费者利益,必须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
【关键词】群体诉讼;模式;经济分析;转变
【全文】
  

  4、诉讼法律文化


  

  人们运用法律扞卫自己权益的意愿,人们对于法律运作结果的期待,人们对于法院作出裁决的服从程序,都与法律文化密切相关。美国人有极强的权利观念,判决书在他们的目光里,就是权力保证书。主管和管辖在美国是合二为一的,几乎所有的纠纷,法院都可以解决。正如法国学者托克维尔所说的:“迄今为止,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还没有象美国这样建立过司法权”[19]与强烈的权利观念紧密相联的是对法律的强烈依赖和信仰,即法律至上观念。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法律,人类便无法维系当下的社会;失去信仰,人类无以面对未来的世界。伯尔曼由人类学立场出发,认为在所有的文明里面,法律(虽然可能完全与宗教分离)都与宗教共享四种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它们所引发的不是道德或法律的推理与判断,而是人们的法律情感,是把法律所体现的正义理想视为生活终极意义之一部分的充满激情的信仰。伯尔曼甚至把整个社会对于法律与宗教信仰的严重丧失看作是西方文化即将崩溃的一个主要征兆[20]。美国人对法律信仰的主要原因在于其立法司法的民主性。法律的产生是为了诉讼的需要,诉讼的结果又促进了法律的发展。总之,美国的诉讼法律文化像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但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尤其是对集团诉讼的发展而言,更是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促进作用。


  

  三、我国群体诉讼制度的缺陷与模式转换


  

  (一)中美群体诉讼的经济分析:我国代表人诉讼之缺陷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虽然发挥过积极作用,却存在三个明显的不协调:第一,代表人诉讼制度对社会利益保护不够,与我国法律总体侧重保护社会利益的不和谐。第二,法院在代表人诉讼中的“无所事事”与我国民事诉讼超职权主义的强烈反差。第三,民诉法中的支持起诉原则与代表人诉讼中无法支持的现实情况。其原因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大多属于国家和集体,而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大于个人利益。1991年制定民诉法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关系的变迁。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首先,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难于操作。第二,从群体诉讼模式看,属于私益型群体诉讼,不利于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第三,从制度设计看,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只能提起赔偿之诉,不能提起不作为之诉;登记程序大大阻碍了当事人的加入;适用范围过小;法院监督不够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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