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集团诉讼是鼓励受害人诉诸司法救济。经初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集团诉讼,实行胜诉收费制。胜诉财产首先是按比例给代表人提成,然后是扣除法院费用和律师费用,仍然有剩余时才公告其他集团成员来分配。超过公告期仍然无人认领的财产则做适当处理,如收缴国库,捐献给慈善组织等。因此美国集团诉讼能成功地避免故意的搭便车,但有可能产生无意识的搭便车[24]。但只要其通过制裁加害方,使其不敢再犯,从而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仅从这一意义而言,该制度就是相对合理的。
(3)信息成本
经济分析并不认为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信息是完备的,也不认为所有参与者的活动不存在交易费用,但是,信息残缺或存在交易费用情况下的行为不应混同于非理性或随意行为。获取信息需要成本,承担重大决策比次要决策需要更多的信息成本[25]。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信息过剩已成为一种公害,人们为获取有用信息或辨别信息真伪也需要付出成本。简言之,信息成本就是人们在交易中由于缺乏信息或获取有用信息而付出的成本。
在现代型纠纷中,信息成本可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第一,由于现实中信息分布的不均衡,人们拥有的信息量不同,因此,很难对某一问题达成一致看法。在代表人诉讼中表现尤为明显,从是否起诉、提起什么诉讼请求、推举谁当代表人、能否撤诉或和解到要不要上诉等一系列问题的产生,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均衡。如果为达成一致协议而获取信息,又要付出成本,理论上不合算,现实中不可能。而在美国集团诉讼中,由于默示授权,因此节省了这笔成本。第二,在代表人诉讼中,相对于每个当事人来说,由于索赔额很小,因此是次要决策。而对于集团诉讼中的代表人来说,由于提成金额颇丰,因此是重大决策。承担重大决策比次要决策需要更多的信息成本,因此,同一案件集团诉讼比代表人诉讼会投入更多的信息成本。集团诉讼的代表人是主动起诉的,而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是被动选出的,从理论上说,前者比后者了解的信息既早又多。这样,集团诉讼胜诉的概率就大的多。第三,由于现代产品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用户检测产品所需的信息成本和在审判中鉴定产品所需的信息成本都很高,因此许多人就不会加入代表人诉讼。但不会影响到提起集团诉讼的代表人,还是因为报酬的高低。
用研究理性人互动行为的博弈沦来分析,代表人诉讼的劣势更明显。甚至是,当事人越多,代表人越多,代表人诉讼就越不稳定,越容易被加害方收买。代表人诉讼中的当事人也是追求功利最大化的理性人,当加害方的出价等于或高于其诉讼预期收益时,他就会撤诉或和解。则要重新协商是否起诉推举谁为代表人等,又要付出契约成本。更重要的是他们之间的信任感减小了,甚至会完全丧失,肯定会对以后的合作产生消极的影响。如果加害方反复收买几回,他仍会有盈余,而受害方作为一个诉讼群体就自动解体了。但在集团诉讼中,很难出现上述情况,因为代表人的预期诉讼收益很高,加害方收买代表人不合算。还有一点就是集团成员与代表人没有联系,只有代表人之间有相互关系,法院的有力监督也是一个原因,因此结构稳定,避免了付出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