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植集团诉讼制度,应考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集团诉讼制度自身存在的问题。二是该制度能否与民诉相关制度相协调。这也正是日本、台湾等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其自身问题主要有:代表人的诉权来源问题;管辖如何确定问题;通知问题;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当事人范围与赔偿金的认定问题;集团成员权利保障问题;胜诉财产分配问题等。集团诉讼立法面临着这样的基本矛盾:如果法律规定简单,法官不愿意在未经诉讼程序考验过的基础上做出判决;如果法律规定详细,当事人与法官将就诉讼法上的问题争论不休,不能做到有效的管理集团诉讼。因此关键是要在立法和法官自由裁量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即在完善我国立法的基础上,赋予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与民诉相关制度相协调更是一个浩大的系统工程,因为要同民诉基本原则、审判制度、证据制度、诉讼收费制度、执行制度等相配套并非一蹴而就,此外,还要考虑与实体法,甚至与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关系问题。因此,要移植集团诉讼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前景是好的。
【作者简介】
廖斌,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郭云忠,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
【注释】[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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