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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控制与当代国际法变革的新趋势

  

  诚如劳特派特所言:“像国内法一样,国际法最终是与个人的行为和幸福相关的”。[8]当代国际法的理念、价值、规则和制度越来越注重个人的地位、权利的确立、维护和实现。[9]显然,这种人本化趋势也反映在传染病控制国际法的发展上。除条例嵌入人权条款外,2005年《TRIPS协定》永久修正案也表明了专利权应与作为基本人权的健康权相协调的立场;欧洲议会通过的《人权与生物医药公约》规定,人的利益与福祉优于社会或科学的单个利益;卫生领域的干预必须以符合职业责任与准则的方式进行。[10]越来越多国家强调在《国际卫生条例》框架下采取卫生措施并保护个人权利。如,澳大利亚《2008年检疫修正(国家卫生安全)法》便规定了可要求接种疫苗的条件;如果出于预防该疾病传播的目标而限制旅行者的活动或予以隔离,则不得对其采取任何法定“卫生措施”以外的处理。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作为一部涉外法规应纳入新条例确立的人权规则,[11]详细界定采取检疫、隔离和免疫等卫生措施的行政程序。


  

  三、传染病国际控制见证“全球行政空间”的涌现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生活及社会结构的急剧变化,非政府组织(NGO)作为一种新的行为体逐步成了国际法律秩序中的第三种力量,而不再拘泥于政府间协调的传统方式。值得一提的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第9条特别规定,世卫组织“可考虑除官方通报或磋商以外其他来源的报告”。因此,即使各国政府不通报疫情,该组织也可通过“全球疫情紧急反应网”,大量获取、过滤各种非官方的信息。而且,世卫组织“在实施本条例时应该酌情与其他有关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或国际机构合作并协调其活动,其中包括通过缔结协定或其他类似的安排”。[12]此外,世卫组织根据该条例颁布的《国际疫情预警与应急指导原则》也承认国内国际NGO在包括控制疫情在内的卫生领域具有独特作用。例如,为抗击“甲流”,世卫组织与30多个制药公司举行疫苗会议,多家公司承诺将部分疫苗产量发放给贫困国家。虽然NGO尚未获得投票权,但它们这在国际法上的监督和执行作用不断增强,其广泛参与无疑会改变国际法的治理结构。特别是,互联网等新的信息技术“赋予非政府行为主体在传染病控制领域中的权力,从而终结了各国政府与国际组织主宰传染病行动的历史。”[13]事实上,它们在卫生领域具有不可替代的优势,获得了广泛发展与普遍尊重。[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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