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传染病控制与当代国际法变革的新趋势

  

  二、确立尊重人权为首要原则的人本化趋势


  

  传统国际法以国家与政府间组织为主体,只有在外交保护等条件下才间接地涉及个人;传统上,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限制个人自由的传染病控制措施,均是天经地义的。如,近代欧洲各国的检疫措施以其虐待外来旅客或商人而臭名昭著。在全球传染病危机下,一些国家恢复了历史上的侵犯人权的卫生措施。例如,即使美国也曾一度强化了强制性的体检、隔离、注射疫苗等措施,尽管适得其反。在多年的公共卫生实践中,国际社会逐步认识到,“促进和保护人权与促进和保护健康的挑战是难以分开的”,“公共卫生和个人权利是一致的甚至是相互促进的。”特别是,国际人权法日益渗透到公共卫生领域。人权被认为是抗击传染病流行的一种基本策略。这深刻地影响了传染病的国际控制。


  

  最突出的体现是,《国际卫生条例》(2005)确立的首要原则便是:“充分尊重人的尊严、人权和基本自由”。除此之外,它还专辟一章“对旅行者的特别条款”,强调采取卫生措施时应尊重人权。根据规定,各国应确定公共卫生风险,以证明对个人施加的卫生措施具有合法性;且适用一种应对此类风险的适当的卫生措施,不得实施比实现所需卫生保护水平的合理方式更有干扰性或更侵犯个人权利的措施;所有措施必须以一种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适用;各国对待旅行者必须“尊重其尊严、人权与基本自由,并将任何与卫生措施有关的不适或痛苦尽量缩小,包括以礼待之和尊重他们,考虑到性别、社会文化、种族或宗教问题,并提供充分的食品、水、住宿、行李保护、医疗处理和检疫或隔离旅行者的通讯方式。”[7]诚然,有关适当使用强制权力的条款仍过于宽泛,并未界定在采取隔离、检疫和其它强制措施时所必需的法律标准和公正程序。所以,新条例关于人权的条款只能说是一种相当简单的人权与伦理声明。但是,纳入人权原则毕竟是一种重大进步,意味着国际人权法的解释和实施融入了条例。


  

  当然,在特定全球传染病危机下,权利的克减与限制不可避免,关键在于,缔约国采取各项限制个人权利的卫生措施时应严格遵循国际人权法上的“锡拉库扎原则”,使之成为“必需的、适当的和公正的措施”。条例虽禁止侵犯旅行者的基本权利或迁移自由,但并不排除在特定情况下实行医学检查、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或者要求提供疫苗接种或其他预防措施的证明。2008年5月墨西哥外长曾对我国针对“甲流”采取的隔离措施表示不满。实际上,我国的措施是符合《国际卫生条例》的。当时世卫组织已发布全球大流感警报,表明了发生了“引起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且,根据条例规定,除了医学检查外,“最小创伤性和干扰性”的标准,并不适用于疫苗接种、隔离、检疫和其他预防措施。因此,一国在其“认为是控制紧迫的公共卫生威胁所必需的时候”,可“未经同意”而采取检疫、隔离等强制性的措施。显然,在面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世卫组织及其成员国都不打算限制采取隔离等措施的能力,即使这些措施可能会限制人权,关键在于确立和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