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法两家社会矛盾调处思想不仅是传统中国建立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思想资源,而且对当代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代意义。
首先,社会利益关系的协调,利益的平衡,利益的合理分配是解决社会矛盾冲突的核心问题。而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民众利益关系的协调、平衡、分配方面,应当将民众的利益放到社会利益分配的重心。先秦儒家出于民本主义的思想立场十分重视爱民、裕民、富民、养民。而法家则从人性恶及国家主义立场出发,主张以国家利益、君主利益为利益分配的核心。而历史经验证明,只有以民为本,通过社会运行的各项整合机制,充分满足民众的根本利益,保障民众的生存及生活,社会运行才有动力。同时,只有通过对少数人逐利过度的有效扼制,才能解决社会动力过度的问题。只有社会运行动力适度,社会才能向着正常及良性的方面运行。联系到转型时期当代中国社会矛盾的现状来看,社会利益分配失衡、分配不均,比如,贫富差距过大,行业之间收入差距过大,极少数人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拥有者,国进民退,社会中相当一部分的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等等,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矛盾激化的主要原因。因此,从儒家先哲的思想智慧中学习到正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的智慧,从历史的教训出发,避免如法家以国家利益、君主利益为核心而导致的政治破产,对我们今天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建立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其次,综合治理,将政治整合、文化整合与规范整合三者相结合,才能很好地协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由于社会矛盾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其既是由社会物质条件以及社会利益方面的因素导致的,也深受社会政治、文化等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社会矛盾的调处,需要政治、文化、规范三个整合中心的共同合力。先秦儒家十分重视政治与文化道德对社会的整合作用,法家则将社会整合的希望寄托于法律机制。而从中华民族发展历史来看,凡是社会良性运行的历史时期,如汉代的“文景之治”,唐代的“贞观之治”和“开元盛世”以及清朝的“康乾盛世”等,均是政治上重视实行“德政”,思想文化上重视“礼”对人们的塑造,制度方面重视法律规范对社会的控制的历史时期。今天的中国社会,“法治”系统工程的建构,业已成为实现社会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但是,以民为本的民主政治体制及社会主义文化道德体系的构建也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保证。只有政治、文化、法制三个中心的共同合力,才能使社会朝着良性的方向运行。
其三,当代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建立需要重视对限定性角色和表现性角色的道德塑造与法律规范,从而解决社会角色混同与角色错位问题。先秦儒家社会矛盾调处思想中十分重视社会表现性角色与规定性角色对社会的导向作用,因此强调“为政在人”。今天,干群关系紧张已经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许多社会冲突事件,特别是群体性冲突事件的发生均与干群关系紧张有密切关系。而干群关系紧张的根本原因则在于相当一部份国家公职人员将自己的表现性角色和规定性角色混同于功能性角色。比如前重庆市高院副院长张弢,前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之类的贪腐大案,反映出的正是角色的错位与混同。这些法官、警察,其本职是通过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他们却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玩弄法律,因缘为市,谋取个人私利。因此,如何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社会主义文化道德塑造当代国家公职人员,塑造当代司法者与执法者,如何通过严格的制度规范在充分保障表现性角色和规定性角色基本权益的基础上,防止他们滥用权力,以权谋私,对于解决社会运行中由于角色混乱和角色错位而导致的社会矛盾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