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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秦儒法两家的社会矛盾调处思想及其时代意义

  

  与儒家相比较,先秦法家对社会矛盾的成因则是从社会进化、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人之本性及权利等层面进行剖析的。法家认为:其一,社会发展、人口增加使得私有物供不应求,物质供应的匮乏必然导致人们之间的矛盾。所谓:“今有五子不多,子又有五子,大夫未死而有二十五孙。是以人民众而货财寡,事力劳而供养薄,故民乱。”[3]其二,人性的贪婪自私,人性的趋利避害,必然导致利益冲突,这种利益冲突即使在父母子女之间都不可避免,更何况在社会的其他人之间。所谓:“今上下之接,无父子之泽,而欲以行义禁下,则交必有郄矣。且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贺,产女则杀之。此具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而况无父子之泽乎。”[4]其三,由于法令不明,人们的权利关系不确定,人们对利益的争夺缺乏约束,因而必然导致无序竟争。所谓:“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取,由名分已定矣。今法令不明,其名不定,天下人得而议之,其议,人异而未定。”[5]


  

  战国后期的思想家中,荀子是一位兼综礼法的思想家,其开创了儒法合流的思想先河。荀子对于社会矛盾成因的分析,综合了儒法两家的思想因素并有所发展。荀子认为社会矛盾的成因有三:其一,社会中权利义务及社会角色不确定。荀子认为人类要生存和发展必须组成社会,但是,社会中如果没有权利义务及社会角色的区分,就会产生纷乱。荀子指出:“群而无分则争,穷者患也,争者祸也。救患除祸,则莫若明分使群矣。强胁弱也,知惧愚也,民下违上,少陵长,不以德为政。如是,则才弱有失养之忧,而壮者有纷争之祸也。”[6]荀子还指出:“人之生,不能无群,群而无分则争,争则乱,乱则穷矣。”[7]其二,人性恶,人性的趋利避害。所谓:“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8]其三,社会利益分配不合理,分配不均,利益关系不平衡。所谓:“乱世则不然:刑罚逾罪,爵赏逾德,以族论罪,以世举贤。”[9]荀子认为所谓乱世是一个罪刑不相称,赏罚不分明,个人不能因为自己的能力而获得正当利益的时代,正是利益关系失衡、利益分配不公导致了社会矛盾的产生及其激化。


  

  综上所述,先秦时期儒法两家对于社会矛盾成因的剖析,重点都在于对利益关系的剖析,二者都关注到了利益与社会矛盾之间的内在关系。不过在论及导致利益关系的失衡、利益分配不公的深层次原因时,儒家把责任归结到统治者身上,法家则把责任归结到了人性恶之上,而儒法合流的开创者荀子则兼综儒法。


  

  二、先秦儒法两家调处社会矛盾的思想理路


  

  由于对社会矛盾成因的认识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因而在社会矛盾的调处方面,儒法两家及荀子所设计的方案也各有千秋。


  

  先秦儒家认为利益关系失调,利益分配不均,特别是统治者的苛政及贪欲无度是社会矛盾的渊薮,因此,对于社会矛盾的调处,儒家设计的方案主要有三:其一,正确处理国利、君利与民利的关系,以满足民众的社会利益为调处社会矛盾冲突的重心。孔子认为发展经济是使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但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社会中少数人的利益需求,而是为了满足民众的生存及生活需要,因此,只有发展经济以利民、富民、裕民、养民,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教民,才能最终解决社会矛盾冲突,实现社会的和谐运行。《论语·子路》载:“子适卫,冉有仆。子曰:‘庶矣哉’。冉有曰:‘矣既庶,又何加焉?’曰:‘富之’。曰:‘既富矣,又何加焉?’曰:‘教之。’”[10]从中可见孔子主张发展经济以改善民众的生活,孔子将利民、富民、裕民、养民放到利益分配的第一位。而如何协调国利、君利与民利之间的关系是孔子思考的主要问题。《论语·颜渊》载:孔子指出:“百姓足,君孰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11]从中可见,孔子主张将民利放在社会利益分配的重心。孔子还指出:“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12]孔子认为利益的协调重在解决贫富差距过大的问题。身处战国中期的孟子,对统治集团层层逐利而加剧社会矛盾的问题有着更加深刻的认识。《孟子·梁惠王上》载:“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餍。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王亦曰仁义而已矣,何必曰利?”[13]孟子认为一个国家,如果从国君﹑大夫到士庶百姓所关心和追求的都是一己之利的满足,那么社会就会出现巨大的危机,最终谁的利益都无法保证,只有将全社会的利益放在首位,以民为本,实行“仁政”才能保证国利、君利与民利的和谐统一,社会才能正常运行。孟子批评了统治者的贪婪无度给人民生活带来的深重灾难,所谓:“仰不足以事父母,俯不足以蓄妻子,乐岁终身苦,凶年不免于死亡。”[14]孟子高呼“民为贵,君为轻,社稷次之。”[15]甚至非常激进地提出当君主严重侵害民众的社会利益时,人民可以通过激烈的革命手段,以彻底解决社会利益失衡问题。从中可见,先秦儒家将正确处理国利、君利及民利的关系,协调好三者的利益,特别是将满足民利放到了社会利益分配的重心。其二,政治、文化及规范三者相结合的社会整合是解决社会矛盾的有效机制。孔子指出:“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16]这一思想包含了政治、文化和规范三者相结合的社会整合思想。先秦儒家所谓“德”包含两个层面,一是统治者政治上的德政。孔子提出了“为政以德”的重要命题。孔子斥责苛政,主张“使民以时”[17],“博施于民”[18],体现了民本主义的基本立场。孟子具体提出了调低税率、发展生产、增加民众财富、明确产权、发展教育、建立基层社会民间互助体系等措施在内的社会保障方案。二是对包括统治者在内的全社会各阶级阶层的道德文化塑造,其中最重要的是对统治集团的道德塑造。所谓:“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19]“上好礼,则民莫敢不敬,上好义,则莫敢不服,上好信,则民莫敢不用情。”[20]体现了孔子对统治集团道德塑造的重视。传统社会中的统治集团,相当于现代社会学上所讲的社会角色中的规定性角色及表现性角色。这些角色的表现,实际上对社会中的人们的行为有着极大的导向作用,因此,孔子十分重视统治集团本身道德形象的塑造。《中庸》记载孔子在答哀公问政的一段话中提出了“为政在人”的重要命题。此外,孔子也重视对社会中的人群的道德塑造,其提出了一系列的道德塑造原则,如“尊五美”,“屏四恶”。[21]孟子进而提出“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22]等思想理念。荀子则提出了“有治人,无治法”[23]的命题。先秦儒家所谓“礼”,即广义上的社会规范。周礼是西周时代调节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春秋时代,虽然礼对社会的整合作用逐渐减弱,但孔子还是寄希望于恢复礼治,提出了“为国以礼”的重要命题,旨在希望将社会运行纳入到礼的规范之内。孟子也认为“无礼义则上下乱”,[24]礼是治理社会,调节矛盾的重要手段。先秦儒家集大成者荀子在孔孟综合治理思想的基础上进一步将礼义、法正、刑罚相结合。先秦儒家所谓“政”,包括了现代意义上的行政的含义,“刑”则是社会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从先秦儒家思想中可以发现,在现代意义上的政治整合、文化整合及规范整合三个整合中心的关系上,儒家的基本立场是认为政治整合、道德整合及社会规范中的积极规范的整合在解决社会矛盾冲突方面比单纯的行政和刑罚手段更加有效。此外,先秦儒家还十分重视以“无讼”为司法的终极目标,通过调处息讼的社会矛盾多元调处机制以化解社会矛盾。孔子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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