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法合流的开创者荀子关于调处社会矛盾的思想理路则体现了儒法合流的思想特点。其一,荀子重视以民为本的政治整合。荀子指出:“故修礼者王,为政者强,取民者安,聚敛者亡。”[40]荀子还提出了一系列安民、养民、裕民、教民的具体主张,诸如“足国之道,节用裕民,而善藏。节用以礼,裕民以政。”[41]“选贤良、举笃敬、兴孝弟、收孤寡、补贫穷”,[42]“田野什一、关市几而不征、山林泽梁以时禁发而不税、相地而衰征”,[43]“修火宪”,“养山林薮泽”[44]等等。其二,荀子主张礼法的统一及法律与社会相协调。处于战国后期的荀子,面对着礼法的分化,法已经成为正式的社会规范,礼则已经演变为道德、礼俗等非正式的社会规范的现状,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成,以调解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荀子·礼论篇》曰:“礼起于何也?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无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以求。使欲不必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45]
而只有礼法结合,礼法统一才能很好地调节社会关系,整合社会利益关系。荀子认为:“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46]荀子还认为:“君人者,隆礼尊贤而王,重法爱民而霸,好利多而危,权谋、倾覆、幽险而尽亡矣”。[47]从这些论述可见,荀子主张“隆礼重法”,礼法统一以整合社会,调解社会矛盾冲突。其三,荀子主张通过礼法定分止争,禁暴扶弱,从而使社会中的人群能和平共处,各得其所。荀子认为以群体为结构的社会生活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归属,而人类共同体因为物质利益的需求则会产生利益纷争,纷争则导致社会中弱势群体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强势群体之间也会因为不断扩张的利益争夺而产生祸乱,因此,社会需要规范的整合。早期浑然一体的集法制、道德、风俗等社会规范为一体的“礼”正是协调社会矛盾,化解社会冲突的产物,而礼法的统一,则能起到定分止争,禁暴扶弱作用。所谓:“政令法,举措时,听断公,上则能顺天子之命,下则保百姓,是诸侯之所以取国家也。”[48]亦即法律本身与社会相协调,司法公正,既能维护统治秩序,又能使民众的生活得到保障。其四,荀子主张通过社会激励规范与惩罚性规范的结合,协调利益关系。荀子指出:“渐庆赏与先之,严刑罚以纠之,存亡继绝,卫弱禁暴而无兼并之心,则诸侯亲之矣。”[49]也即治理社会需要激励机制与惩罚机制的相互结合。所谓:“王者之政,无德不贵,无能不官,无功不赏,无罪不罚。”[50]
综上所述,儒法两家从比较广阔的视野,对社会矛盾的调处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思考。虽然他们没有提出社会矛盾及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概念,但究其思想实质,则包含了丰富的社会矛盾调处思想。而儒法合流的开创者荀子则对儒法两家的社会矛盾调处方案进行了折衷,其后几千年的中国社会,在调处社会矛盾的机制方面实际上体现出儒法结合的特点。
三、先秦儒法两家社会矛盾调处思想的现代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