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法两家的社会矛盾调处思想及其时代意义
付子堂;胡仁智
【摘要】社会矛盾是任何社会形态之下都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先秦时期的春秋战国时代面临着急剧的社会转型和社会变迁,社会矛盾十分激烈突出,因而儒法两家的先哲们从当时的社会矛盾现实状况出发,对社会矛盾的成因及解决之道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轴心时代”的这些中华民族文化的思想智慧,不仅成为此后传统中国社会建立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思想资源,而且对转型时期当代中国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中国先秦;儒法两家;社会矛盾;调处机制
【全文】
社会矛盾是社会运行中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协调与化解社会矛盾,是保证社会正常运行的必要条件。先秦时期的春秋战国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关系和阶级关系的重大变化,上层建筑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所谓“礼崩乐坏”。传统的维护宗法等级、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政治体制及社会结构的礼乐制度,已逐渐失去对社会调处作用,而新的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于是社会呈现出恶性运行的态势。面对着社会运行的失序,矛盾的层出不穷,以孔子﹑孟子为代表的儒家先哲和以商鞅、韩非为代表的法家先哲以及儒法合流的开创者荀子等思想家,或怀着极大的社会忧患意识,或抱着建立社会新秩序的宏图大志,对社会矛盾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试图寻找到解决社会矛盾的良方。他们虽然没有提出现代意义上的社会矛盾概念及社会矛盾调处机制命题,但是他们的思想中却包含了丰富的社会矛盾调矛盾的起处思想。“轴心时代”[1]这些中华民族文化的原创思想,不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建立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思想资源,而且对当代转型时期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的建设也具有重要的现代意义。
一、先秦儒法两家对社会矛盾成因的剖析
社会矛盾的解决,离不开对社会矛盾成因的认识。先秦儒法两家及儒法合流的开创者荀子,对于社会矛盾冲突的成因均有过深入的剖析。
先秦儒家创始人孔子及其继承者孟子是比较真切地关注社会现实及民众生存状态的思想家。孔子、孟子深入了解社会体味现实生活的基础上深刻地认识到社会利益分配不均,利益关系失衡是当时社会矛盾冲突激化的根本成因。他们认为是统治者未能处理好国利、君利与民利的关系,是统治集团的横征暴敛、骄奢淫逸、贪欲无度造成了社会的激烈动荡和民众生活的深重苦难。《礼记·檀弓下》记载:“孔子过泰山侧,有妇人哭于墓者而哀。夫子式而听之,使子路问之,曰:‘子之哭也,壹似重有忧者。’而曰:‘然。昔者吾舅死于虎,吾夫又死焉,今吾子又死焉。’夫子问:‘何为不去也?’曰:‘无苛政。’夫子曰:‘小子识之,苛政猛于虎也。’”所谓“苛政猛于虎”,正是孔子对当时黑暗政治的批评。身处战国中期的孟子面对的是更加激烈突出的社会矛盾冲突。孟子对社会矛盾有着更深刻的剖析,所谓;“争地以战,杀人盈野,争城以战,杀人盈城。此谓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于死”,[2]表达了孟子对当时统治者为满足自己的贪欲而不顾民众死活的强烈愤慨,孟子将社会矛盾冲突的根本原因归结于当时各诸侯国及其统治集团对利益的争夺。从中可见,先秦时期的儒家是从社会利益争夺,利益分配不均,利益关系失衡等角度对社会矛盾的成因进行剖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