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法家将社会矛盾的成因归结为社会进化、人口增加、物质匮乏、人性恶及权利不明等方面,因此,法家试图通过对人性恶的利用及扼制达到对社会利益的协调及社会矛盾的调处,其要实现的社会运行整体目标是富国强兵。法家调处社会矛盾冲突的方案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明法,以法令定名分,通过法律规范安排社会角色,确定权利义务关系。基于“性恶论”的基本思想立场,法家对于道德塑造、文化教育、礼俗整合之类社会矛盾整合机制不抱希望。《商君书·赏刑》所谓“民之欲富贵也,共盖棺而后止”。[26]社会规范的产生是“明分止争”的需要,法制的产生及其功能正在于调整利益关系,控制社会。商鞅所谓:“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27]韩非认为:“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为吾善者,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28]从中可见,法家并不相信人的善性会有利于国家和社会,法家主张通过对人性趋利避害本能的因势利导,利用法律控制社会,以实现对社会的治理。而法律的功能之一正在于进行社会角色安排,确定权利义务。商鞅指出:“故圣人必置官也置吏也为天下帅,所以定名分也。名分定,则大诈贞信,民皆原殻而自治也。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29]其二,严格赏罚,通过法律建立社会激励机制与惩罚机制,通过激励机制激发社会运行动力,通过惩罚机制遏制动力过度,以使社会向着确保国家利益的方向运行。法家虽然认识到利益之争是社会矛盾的根本成因,但是在利益关系的协调方面,法家却将国家利益、君主利益放在了首位。为满足国家利益及君主利益,法家试图利用人性的趋利避害,在满足民利的同时实现国家与君主的大利。商鞅指出:“夫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夫民力尽而爵随之,功立而赏随之,人君能使民信于此如明日月,则兵无敌矣。”[30]同时法家还试图通过刑罚的威慑力,将民众的趋利避害之心整合到国家利益及君主利益之下。商鞅主张:“民勇,则赏之以其所欲;民怯,则杀之以其所恶。故怯民使之以刑,则勇;勇民使之于赏,则死。怯民勇,勇民死,国无敌者,必王。”[31]从中可见,法家试图通过法律建立起社会激励机制与惩罚机制,其功能是协调国利﹑君利与民利的关系,但法家将国家利益与君主利益放到利益协调的重心。其三,协调刑赏两者之间的关系,通过两者的合理利用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最终实现富国强兵的目的。鉴于当时存在的“民之外事莫难于战”,[32]“民之内事莫苦于农”,[33]而商贾技巧之人却可以利用物价的涨落谋取利益,“农之利最苦,而赢利少,不如商贾技巧之人”,[34]社会利益在社会各阶层之间存在着着严重分配不均的现象,商鞅主张“欲战其民者必以重法,赏则必多,威则必严”,[35]“欲农富其国者,境内之食必贵,而不农之惩必多”,[36]“故为国者,边利尽归于兵,市利尽归于农,边利尽归于兵者强,市利尽归于农者富。故出战而强,入休而富者王。”[37]从中可见,围绕着富国强兵这一整体的社会运行目标,商鞅主张充分利用赏罚手段,并协调两种手段的关系,从而有效协调社会各阶级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以实现社会运行的整体目标。其四,因人情,顺应时代的需要而立法,使法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法律规范要实现治理社会、控制社会的功能,其自身不但需要随着时代的变迁而进行自身的不断的整合,而且还需要顺乎天理、因于人情,合乎社会的需要。商鞅指出:“制度时则国俗可化而民从制,治法明则官无邪。”[38]《韩非子·八经》曰:“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39]法律的产生源于人情,而“人情”即是人因各种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利益之争。治理天下,制定社会规范体系必须顺应人情。而人的需求有合理的,也有不合理的、过度的,因此,法律规范需要通过一定的强制力措施,将人的需要控制在适度的范围内,控制在适合社会整体目标的限度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