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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学的贡献

  

  再次,国际法学有助于深化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层次。新自由制度主义学者基欧汉对于国际机制的定义更加接近于国际法,因为它包含了正式的国际组织、经过编纂的规则和规范以及被参加者认为反映了既定规则、规范和惯例的不那么正式化的行为模式。[40]基欧汉运用理性选择理论解释了国际制度能够通过降低交易成本、创造多边谈判条件、界定国家行为合法与否、增加对称性和改善信息质量、便利议题挂钩等功能促进国际合作。[41]但是,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学者也只是一般性地研究不同领域的国际机制,而没有深入地研究具体国际法和正式国际组织及其对于国家行为和国际合作的影响。在这方面,也更多的是国际法学者运用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国际机制功能理论乃至更加一般的理性选择理论,对于不同形式的国际法的渊源/结构(例如习惯、条约、软法、社会规范、国际组织、国际裁判等)以及不同领域的国际法机制/制度(例如GATT/WTO贸易法律机制、BIT/ICSID投资法律机制、武器控制协定等)进行了专门具体的理性选择理论解释。[42]就此而言,尤其值得强调的是,鉴于社会科学学者尤其是国际关系学者虽然研究了国际法但却通常并没有聚焦国际法本身,一些国际法学者已经正在超越国际关系理论而进一步直接运用法经济学来对国际法机制进行更深入的理性选择经济分析并且取得了初步成果。[43]就此而言,国际法学者将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应用到国际法的实证社会科学研究领域,也同样不仅是一种简单的应用,而是进入到国际制度的细节亦即具体的国际法层面,打开了国际制度的黑箱。这有助于具体和深化既有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于国际机制的解释变量,补充和完善既有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对于国际机制的解释力。至于直接应用一般社会科学理性选择理论尤其法经济学理论对国际法的运作和国际法的结构提出并论证系统融贯的新自由制度主义国际法理论,则更是明显体现了国际法学者基于自身国际法学比较优势,拓展和深化了新自由主义国际机制理论的研究层次。应该说,这既是国际关系理论的贡献,也同样是国际法学的贡献。


  

  最后,国际法学有助于深化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层次与解释路径。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最接近于国际法学对法律之于国际社会的意义的理解,也最重视国际法对于国家行为和国际合作的影响。建构主义认为,国家利益、国家身份乃至国际体系并不是静态给定的而是动态演进的社会化产物,包含国际法规范在内的作为社会建构基本要素的惯例(practices)构成了国际体系的组成部分并且帮助形塑国家利益和国家身份。[44]例如,玛莎?芬尼莫尔明确强调国际法的实践论辩和学说解释对于国家行为的解释具有重要的建构意义,认为法律为建构主义者提供了一些有趣的研究方法,认为国际法的学术成果应该令建构主义者感兴趣。[45]她进而运用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的跨学科整合研究方法,通过主权国家违约、人道主义灾难等情形下武力干涉的社会科学案例实证研究,解释了干涉的目的与武力使用信念的变化。[46]在这种意义上,国际法学者对于国家明示同意、国家默示同意以及国家对于国际法义务的法律确念的强调,对于国际法义务的道德规范基础的强调,都更接近于建构主义的理论进路。但是,二者仍然有着重要区别。这就是,国际法学者更多是规范研究,而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则主要是实证研究。不过,许多国际法学者也已经直接学习和应用也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进一步专门研究了国际法如何改变国家利益、形构国家认同和重塑国家权力行使目的从而服从国际法的规范认同力量和社会建构过程。[47]不过,这些国际法学者与国际关系学者的建构主义国际法实证研究更多采用了国家间建构主义的视角,即便注意到了国际规范的出现、扩散和内化三个阶段所涉及的复杂跨国互动过程,[48]但却并没有进入具体微观的国际与国内之间跨国互动的细节机理,因此,仍然主要停留在跨国互动建构过程的基本结构层次。[49]“国际社会理论看起来承认这个(跨国法律)过程发生了,但是却没有进一步研究国际社会创造的规范据以渗透进入国内社会的‘传送带(transmission belt)’。”[50]就此,国际法学者高洪柱进一步提出了“跨国法律过程”理论。他认为,经由跨国法律过程,一条国际法规则通过各种法律宣示论坛中跨国行为体的互动得到解释,然后内化进入一个国家的国内法律体系,通过互动、解释和内化这三步过程,国际法律规则被整合进入国内法并且取得了具有内在法律约束效力的国内法律义务,从而深入解释了国家为什么遵守国际法。[51]在此,如果说传统国际社会理论和国际法律过程理论对于国际法机制/制度如何影响国家行为的解释主要停留在水平层面的国家间互动的话,那么跨国法律过程理论则可以说是通过引入跨国行为体之间的垂直互动从而进一步打开了建构主义解释路径的“国际制度黑箱”。在此,最重要的是,国际法学者以其国际法学比较优势,揭示和论证了跨国建构主义据以发生的“跨国法律过程”这一法律过程的“传送带”。就此而言,国际法学的贡献不仅在于从国家间建构过程乃至跨国建构过程的基本结构拓深进入具体细节的跨国法律过程,而且,当其全面系统论述了跨国法律过程的运作机理乃至论证了建构主义国际法理论的时候,国际法学也深化了建构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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