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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法学的贡献

  

  二、为国际机制研究提供实证基础


  

  随着国际法开始回归国际关系理论研究议程,不同流派国际关系理论的机制研究将会越来越多地直接面对各个具体不同领域国际法的主题和材料。然而,如今国际法可谓领域庞大、纷繁复杂,国际法文件卷帙浩繁,国际组织、国际裁判、国际条约、国际软法同样数量巨大而且不断扩展增生乃至交叠冲突。面对如此庞杂的国际法理论与现实,如何把握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学说、软法等不同形态的国际法渊源的解释和适用?如何理解国际法的制定、实施、监督和裁判等不同过程的国际法机制的管理和服从?如何梳理不同形态国际法渊源和不同过程国际法机制蕴涵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这都是国际关系学者在研究国际法时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唯其如此,才可能进一步解释和预测国际法如何影响国家行为和国际合作。这都需要国际法学为其提供实证法学研究基础。


  

  首先,国际法学可以为国际机制的跨学科合作研究提供丰富的国际法细节材料。无论是拓深国际机制的一般理论,还是应用国际机制一般理论进行个案实证研究,都需要对于具体不同领域的国际法立法、学说和案例有所掌握,从而对于不同领域的国际法如何运作有所掌握。就此,不同领域国际法立法、学说和案例的论著能够为评估相应领域国际法的有效性、建构性及其影响因素提供实证法学性质的丰富材料。例如,研究人权条约的有效性,需要结合国际人权法的立法、学说和案例材料,进而在此基础上评估人权条约是否有效、为何有效以及如何有效。[26]研究安全领域的国际法及其规范的建构性,则需要结合安全领域的国际法文件和有关国际法论著,在此基础上评估安全领域国际法对于国家行为的效应。[27]随着国际机制研究越来越拓深到各个具体国际法领域,国际法与国际法学对于跨学科合作研究的材料支持作用将会越来越突出。这意味着,尽管国际机制理论忽视了国际法机制,但是其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分析方法、洞见和技术却能够很容易地适用于国际法规范和制度,这就要求首先把握国际法机制的具体构造,而国际法学正可以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提供关于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巨大信息储备,为现代国际关系理论的成长和适用提供丰富的原材料。[28]


  

  其次,国际法学可以为国际机制的跨学科合作研究提供专门的国际法分析工具。正如国际法学者可以直接学习和应用国际关系理论与方法从事国际法的实证社会科学研究一样,国际关系理论学者也可以直接学习和应用国际法理论与方法从事国际法的实证法学研究,从而为国际法的实证社会科学研究提供实证法基础。国际法并不仅仅体现为静态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组织结构,而更体现为动态的国际法的解释适用和国际组织的管理运作。如果国际关系学者仅仅从表面的国际法律文件和国际组织机构来理解国际法,那么就仍将只能停留在国际法之外而不能够进入国际法之内,从而也就很难有效地掌握具体不同领域的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如何运作、国际法是否有效以及国际法如何有效。为此,国际关系学者需要确定某一议题领域是否存在国际法,存在哪些渊源形式的国际法,这些国际法渊源的效力如何,这些国际法渊源如何解释,这些国际法渊源如何适用于具体个案争端,等等。这就需要借助实证法学的法律发现、法律解释、法律推理、法律论辩等专门的法律思维方法和分析工具,从而才能够更好地掌握不同领域国际法立法、学说、案例及其解释、适用和运作。


  

  最后,国际法学可以为国际机制的跨学科合作研究提供有效的国际法评估标准。如果国际法学仅仅能够为国际关系理论及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跨学科合作提供不同领域国际法的具体细节材料和基本分析工具,那么国际法学的跨学科贡献仍然非常有限。因为国际法学的贡献虽然具有重要的基础地位,但却毕竟对于跨学科合作研究的过程及其学术产品无法提供具有“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的高端贡献。为了更好地比较和评估不同形式法律化对于国家行为和国际合作的影响及其差异,就需要根据其性质和特征对于不同领域、不同形态的国际法及其效果进行全面系统的比较和评估,对此,国际法学者就可以根据其独特的实证法学研究的技术和经验而对纷繁复杂的国际法给出定义、分类和评估标准。例如,在“法律化与世界政治”的重大跨学科合作研究项目中,[29]国际法学者和国际关系学者试图对于一些国际制度越来越法律化这一迈向法律的运动(move to law/legalization)进行跨学科合作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世界政治中不同形式的法律化及其后果,解释行为体(尤其是国家)为何选择不同形式的法律化制度安排,进而解释不同形式法律化的制度安排是否以及如何影响了国家行为和国际合作。国际法学者从实证法学的角度描述了法律化现象并且将其称为“迈向法律的运动”,但却没有从社会科学角度对法律化现象做出评估,而国际关系学者则有能力从社会科学角度对法律化及其多样性做出解释。但是,作为这一跨学科合作项目的真正研究焦点的“法律化”本身,却是国际关系学者所相对不熟悉的。为此,对于多样性的法律化给出定义和进行分类,就需要国际法学者运用其法律分析的比较优势来完成这一工作。在定义法律化的工作中,具有国际关系理论视野的国际法学者阿博特发挥了重要作用。法律化定义具有“义务性(obligation)”、“精确性(precision)”和“授权性(delegation)”三个维度,根据这三个维度设定的法律化程度和法律化样态的具体评估指标,都是根据国际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基于国际法学的概念术语展开的,[30]这典型地展示了国际法学所具有的细节的力量。正如这一跨学科合作项目成果的编者们所特别指出的,“我们这些编者要特别感谢肯尼思?阿博特,他在开发和解释法律化概念的过程中发挥了领导作用,这一卷正是围绕这一概念展开的”。[31]可以说,国际法学者的参与为“法律化与世界政治”这一国际机制的重大前沿研究项目的成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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