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国际机制研究深化解释层次
为国际机制及其跨学科合作研究提供研究对象和实证基础,这仅仅体现了国际法学与国际法学者对于跨学科合作研究所具有的辅助性贡献。尽管这种贡献非常基础,非常重要,甚至有时也有高端贡献,但这仍然还只是停留在国际法学者提供实证法学基础而国际关系学者进行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分工意义上的合作水平。实际上,国际法学者可以进一步对国际法的社会科学研究本身作出贡献,比如直接学习和应用国际关系理论,独立或者合作对于国际法进行社会科学研究。不过,如果国际法学者仅仅是简单重复国际关系理论尤其国际机制研究,那么就仍然只能停留在对于国际法所体现的国际机制原则和规范的基本结构的粗放研究层次,而这项工作已经为国际关系学者所做了;进而,如果国际法学者仅仅是简单应用国际关系理论对于国际法进行社会科学研究,那么这也只能停留在对于既有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工具的简单应用层次,这对于国际机制的跨学科合作研究只能说是具有知识增量但却谈不上理论贡献。如果是这样,国际法学就仍然得不到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视,国际法学也很难真正推动国际法的跨学科研究。但是,国际法学与国际法学者并不只是停留在这种对于国际关系理论的简单重复和简单应用的初级层次,而是能够对不同范式国际关系理论及其国际机制研究给予更进一步的、更积极能动的细化、修正和完善,国际法学能够深化不同进路国际关系理论及其国际机制研究的解释层次乃至其解释路径。
首先,国际法学有助于深化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层次。现实主义学者通常只是声称但却不屑于解释为何国际法只是国家权力(乃至国际结构)的附属工具而不具有任何真实影响国家行为的独立后果。但是,即便否认国际法具有任何独立影响,也应该通过社会科学的解释和预测予以实证研究,才更令人信服。对此,具有现实主义倾向的国际法学者杰克?L?戈德史密斯(Jack L. Goldsmith)和埃里克?A?波斯纳(Eric A. Posner)[33]直接运用现实主义理性选择理论解释了习惯国际法、条约、国际法上的修辞与道德、全球法律主义(global legalism)和无政府世界中的裁判,证明国际法是国家根据其对他国利益和国家间权力分配的理解从而最大化其利益的理性行动,国际法在提供行为规则和行动事实的信息方面有其作用,但是,国际法必须符合国家权力和国家利益,国际法在促进国际合作方面作用有限。[34]看起来,这是国际法学者应用国际关系理论从事国际法的社会科学实证解释,因此这应该是国际关系理论对于国际法学和跨学科合作的贡献。但是并不尽然。国际关系理论学者之所以没有直接应用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实证解释国际法的权力工具性质,固然因为不屑于此,但也是因为国际关系学者不熟悉国际法的实际运作和细节内容,也就无力直接对国际法给予现实主义的实证解释,从而也就无力打开国际制度的黑箱。反之,国际法学者熟知国际法的理论、方法、材料和细节,一旦掌握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乃至现实主义的一般社会科学理论,就可以比较自如地打开国际制度的黑箱,解释国际法的运作细节,进而提出一种比较系统全面的现实主义国际法理论。这样,将现实主义实证解释从国际机制的基本结构拓深到国际法的运作细节,可以说是深化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层次。在这种意义上,现实主义国际法理论既是对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应用,也是对于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贡献。
其次,国际法学有助于深化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层次乃至解释路径。实证社会科学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学者认为,国家与内嵌其中的国内和跨国社会环境之间的关系实质性地形塑了世界政治中的国家行为,社会观念、利益和制度影响了作为政府策略计算基础的国家偏好(社会目的)。[35]但是,如同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那样,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也只是停留在一般抽象的“跨国关系与世界政治”的“基本结构”的社会互动层次,而没有将其研究层次拓深到自由主义国际关系解释机理据以发生作用的法律过程层次。自由主义国际法学者安妮-玛丽?斯劳特(Anne-Marie Slaughter)则直接将这种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应用到国际法领域,提出并论证了一个全面系统的社会科学实证解释进路的自由主义国际法理论。[36]根据这种自由主义国际法理论,国际法首先包含了调整私人和团体之间跨国社会关系的自愿选择适用的民商法和民间法,其次包括了各国国内政府机构彼此直接互动制定、选择和实施的调整跨国交易关系的各国涉外规制法和跨政府政策网络软法,再次包含了不同国家之间互动制定和实施的国际公法(条约、习惯、国际组织法),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国际法组成部分以自下而上、国内与国际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为其作用机理,从而影响国家行为和形塑世界秩序。[37]更重要的是,基于其对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能动学习和对真实世界秩序的敏锐观察,斯劳特进一步提出了一种既不同于传统国家间国际法治理模式也不同于新中世纪主义治理模式的世界新秩序模式及其解释框架,即“跨政府政策网络”世界新秩序模式及其解释框架。[38]这实际上构成了对于世界秩序的既有国际关系理论解释模式的挑战和深化。它挑战了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的解释模式,因为它论证了国家正在分解成为不同的政府组成部门,传统国家间关系和国家间组织也分解成为越来越多、形形色色的跨政府关系和跨政府组织;它挑战了民族国家终结论、新中世纪主义以及其他过分轻视民族国家地位、过分夸大跨国公司和非政府组织地位的全球治理理论的解释模式,因为它强调了国家虽然正在分解但它继续通过不同国家的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跨政府政策网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全球治理作用;它深化了基欧汉等学者所推动的国际化与国内政治的研究,因为它不是简单地重复国际化与国内政治、跨国关系与世界政治、跨政府关系与全球治理的研究议程,而是明确提出了跨政府网络治理模式,而且尤其强调跨政府政策网络软法的解释模式。就此而言,这也不仅仅是简单应用自由主义国际关系理论研究国际法的问题,而是一个具有国际法学比较优势的学者对于国际关系理论所作的贡献。正如基欧汉在对《世界新秩序》所做评论中指出的,“安妮-玛丽?斯劳特是一位具有远见卓识的学者,《世界新秩序》是她的宣言。在阅读了这部著作之后,即使那些长期研究国际关系的学者都将以不同的方式来看待这个世界”。[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