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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法制建构初探

  

  (四)体现独立的司法制度


  

  北洋政府时期,由于各级审判机关相继成立,为了明确民刑诉讼案件的管辖,1912年4月7日呈准暂行援用前清《民事刑事诉讼律草案》中关于管辖的规定。1914年4月发布《民事非常上告暂行条例》;1913年2月,司法部将《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加以修订后,呈报政府并获颁行。其后,该《章程》进行过数次修订,是民国初期司法制度方面的重要法律。北洋政府虽陆续颁布了一些有关民事诉讼的章程、法令,但并没有一部完整的民事诉讼法典。1921年7月《民事诉讼法草案》实施,同时颁布的该法施行条例,就该法的效力、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作了规定。同年11月14日,又将《民事诉讼法草案》改为《民事诉讼条例》,1922年7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1920年3月3日颁布了《民事诉讼执行规则》。在北洋军阀南北对立时期,1921年3月2日,广州军政府鉴于北京政府迟迟未颁行民事诉讼法,而法院审判活动亟需规范程序,故将清末制定的《民事诉讼律草案》加以删除修正,明令公布并施行《民事诉讼律》。同年4月13日,又公布《民事诉讼律施行细则》。因此,出现过两部民事诉讼法同时并行的情况。通过一系列的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确立了近代型司法审判原则和基本制度,包括行政审判制度、四级三审制,并实行了司法考试制度、律师辩护制度;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以解释空间,使其得以判例、解释例的形式将现代法律原理运用到司法实践之中。


  

  此外,作为近代文官管理体系的一部分,1914年公布了《法院书记官考试暂行章程》、《监所官考试暂行章程》等。同时还制定了《审计院编制法》、《监所职员官俸法》、《文官惩戒条例》,《审计官惩戒法》等。


  

  三、护法与毁法之争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不仅是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也是孙中山为了保卫民国而进行斗争的法律武器,它的制定和公布已经蕴涵着民主与专制的斗争。


  

  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并没有遵守他遵守《临时约法》的承诺,而是采用种种手段,蓄意摆脱《临时约法》对他的控制。下令解散根据《临时约法》产生的国会,并在1914年3月18日,授意召开了制定新约法会议。5月1日,袁世凯正式废除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公布《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 该约法完全抛弃了《临时约法》所体现的资产阶级民主政治思想原则和孙中山的“三民主义”,以确认袁世凯独裁为基本特征,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和国会对总统行使权力的一切牵制,规定大总统任期改为10年,不限制连选连任;副总统不能继任大总统;取消立法机关对大总统的弹劾权,国务员及其对大总统发布命令等的副署权;总统集行政、立法、军事大权于一身,可以召集和解散立法院,否认“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有权“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虽然约法第一章仍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全体”,但关于人民享有的各项自由权则都加上“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它以根本法的形式彻底否定了《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制度,建立了军阀专制制度,葬送了辛亥革命的胜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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