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没有像此前公布的《修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那样规定采用总统制,而是采取了内阁制。其用意在于划分总统和内阁之间的权力,借以防止和限制袁世凯走向独裁而破坏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权的合理分配。《临时约法》也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没有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对人民的民主权利缺乏物质上的保障。这是因为《临时约法》诞生的背景是在南北议和即将达成,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向袁世凯交出政权已成必然之势的背景下,为了保卫刚刚建立的中华民国,保卫民主共和制度,希冀用根本法的权威性来束缚袁世凯破坏民主共和的行为,因而带有“因人立法”的色彩而不够完善。但是,以后的历史证明了以法律限制袁世凯只是空想,没有政权做保障的法律是难以实施的,正如列宁所说:“如果没有政权,无论什么法律,无论什么选出的机关都等于零。”[1]
(二)一般立法
1. 改革官制立法
在《临时约法》所确立的立法原则的指导下,南京临时政府进行了必要的政权建设和法制建设,“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在军事、警政、教育、外事、财政、金融、交通、邮电、司法及地方政权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在行政法律方面,为了迅速建立和逐渐完善新的官制体系,首先公布了《南京府官制》,之后制订了政府各部的官制,如《中华民国临时政府中央行政各部及其权限》、《国务院官制》及总统府各直属机构的组织管理法规,涉及总统府秘书处、法制局、铨叙局、印铸局、公报局、稽勋局等各部门的编制组成及职责权限,为政府各部门机关的组织和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民国初年,一些地方官职仍由满清旧官充任,把满清的吏治弊端带进民国政府中,为此,临时政府以“任官授职,必赖贤能”为宗旨,“网罗天下英才”,实施谨慎用人政策,“悉心考察,慎重铨选,勿使非才滥竽,贤能远引,是为至要。”[2] 拟定了文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文官考试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委员会官职令、外交官及领事官考试令,等等。规定了民国官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以考试作为选拔官吏的办法,同时,根据“官惟其才,赏惟其功”的思想,设立稽勋局进行监督,杜绝有伤国本的“借官为酬”、“有功不录”等现象。
2. 保障人权立法
保障人权是南京临时政府立法的重点,先后以大总统令的形式发布了《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令广东都督严禁贩卖猪仔文》、《令外交部妥筹禁绝贩卖“猪仔”及保护华侨办法文》、《大总统通令开放蛋户惰户等许其一律享有公权私权文》,取消“贱民”的歧视和限制,宣布“蛋户”、“惰民”等享有国家社会之一切权利,禁止人口贩卖,废除奴婢卖身制度,解放了在清朝专制制度下处于社会最底层,被剥夺了一切法定权利的“贱民”,使他们享有法律上的平等权。临时政府确认男女平等的原则,提高妇女的地位,赋予妇女享有和男人一样的法定权利,首先给予妇女参政权,体现了孙中山主权在民的民权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