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革除社会陋习立法
针对清朝专制制度所造成危害国家、社会、家庭和个人的缠足、吸食鸦片、赌博等陋习,临时政府力图用法律予以革除。颁布了《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辫文》,《大总统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文》,《大总统令禁烟文》,《大总统通知各官署革除前清官厅称呼文》等。劝禁妇女缠足,严禁鸦片,禁止赌博,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临时政府还认识到改革教育的重要性,废止有碍民国精神暨非各学校应授之科目,学校采用的教科书“务令合乎共和民国宗旨”,仿效西方资产阶级教育制度,进行学制改革,重视社会教育。
总括上述,南京临时政府在短暂的时间里进行了必要的立法活动,开创了民主共和国的立法新局面。它所带有的民主性、进取性、革命性均体现了与清朝专制政府的立法根本不同,尽管它带有局限性,而且也未能完全实施,但它所提供的历史经验和它所体现的价值取向及民主精神,都具有历史的意义,并且为后人取法提供了借鉴。
二、 北京政府(北洋政府)的法制建构
1912年—1928年,在北洋军阀掌控下的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社会动荡,国内军阀混战,北洋政府对外依靠帝国主义支持,对内主要代表国内封建势力,以北洋军队为统治支柱,镇压人民,排斥异己,在全国建立起军事化的统治。这一时期,中国社会正处于重大变化时期,由自然经济形态向近代商品经济形态的过渡;旧的尊卑等级社会秩序和儒家的宗法伦理观念,正在受到“自由”、“平等”、“独立”法制原则的冲击。辛亥革命推翻了封建专制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为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扫除了一些障碍,民族资本主义得到了较大发展。尤其是南京临时政府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社会生活等方面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形成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民主政治理念、原则和制度,孙中山的民主共和思想的影响,也并未因南京临时政府的夭折而消失。北洋政府就是在这种时代潮流的裹挟下,在现代与传统、前进与倒退之间徘徊的同时,进行了法制建构。
(一)为法统而进行宪法性立法
北洋军阀政府虽然反对资产阶级民主,反对民主共和的政治体制,但是为了使其政权通过立宪合法化,所以从袁世凯到冯国璋、段祺瑞都不得不进行制宪活动。1913年10月,北洋政府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这是北洋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天坛宪草”基本坚持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精神实质,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第一章“国体”)。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于法律上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别,均为平等。”(第三章“国民”)。国家实行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限制了袁世凯独裁权力的发展。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内容和平均地权的政策,对于人民的民主自由的权利缺乏物质上的保障。袁世凯为了彻底摆脱《临时约法》对他的束缚,下令解散国会,于1914年3月18日召开新约法会议,正式废除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颁布、实施了《中华民国约法》,即“袁记约法”,确立了独裁统治。该法虽然保留了“主权在民”等与共和政体相适应的有关条款,并规定了与《临时约法》相同的人民的权力和义务,和三权分立体制,但它极大的扩大了总统的权力,取消了责任内阁制和国会对总统行使权力的一切牵制,使之凌驾于三权之上,总统不仅垄断行政、立法、军事大权,而且在选举方式上,可以连选连任终身。《约法》的制定,标志着中华民国的内涵已消失,民主共和政体从根本上被独裁制所取代。1923年10月5日,曹锟通过贿赂手段,被国会选举为大总统,为了平息反对贿选的斗争浪潮,曹锟加紧制定宪法,于10月10日公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这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正式颁布的唯一一部宪法。《中华民国宪法》是在《天坛宪草》的基础上制定的,共十三章141条。在国体方面,将统一国家、民主原则作为最根本的国家制度,要求保证国体的连续性。在政体上,实行责任内阁制,总统在行使各项权力时须依法律或经国会同意。在国权和地方制度方面,要求国家统一和地方自治,《宪法》规定司法独立,最高法院拥有司法裁决权和法律解释权。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反对个人独裁、反对军阀专制、反对分裂、建立并巩固资产阶级民主政治。但其“贿选宪法”的名声,和对工人运动的血腥镇压,暴露出宪法所规定的民主的虚伪性和军阀独裁的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