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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年法制建构初探

民国初年法制建构初探


李青


【关键词】民国初年;法制建构
【全文】
  

  一、 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制建构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创立


  

  1911年10月10日,在孙中山民主共和旗帜的指引下,辛亥革命取得胜利。推翻了清朝统治,建立了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不仅宣告了统治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专制制度的彻底灭亡,是近代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斗争史上的重要里程碑;而且把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的思想付诸实施,在短暂的3个月时间里,就使得《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民主共和的法统得以确立。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共七章五十六条,浓缩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思想精髓,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的法制原则和精神。《临时约法》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体、政体、国家机构、人民的权利义务及《临时约法》的最高效力和修改程序等。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一条)。“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二条)。这两条的规定,以根本法的形式宣告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死亡,确认了民主共和国家制度的诞生,与改良派主张的君主立宪、开明专制彻底分道扬镳。《临时约法》第三条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三条)。这条规定的重要意义在于,它第一次以根本法的形式,规定了中国的领土疆域,确认了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原则,加强了中国人民的领土意识和统一多民族的国家观念,是民族主义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了中华民国的国家机构:“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第4条)。参议院为立法机关,大总统、国务员为行政机关,法院为司法机关。体现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分权制衡”的政治理念。《临时约法》宣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5条)。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营业、言论、集会、通信、信教自由;享有请愿、陈诉、诉讼、任官、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项权利(第6-22条);以及依法纳税和服兵役的义务(第13-14条)。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把民族平等写进立法,体现了中华民国国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体现了自由、平等、民主的资产阶级政治理想。《临时约法》还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规定:“人民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第6条)。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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