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应资本主义发展而进行的民事与经济立法
北洋军阀时期,民族资本主义得到了较大发展,特别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民族资产阶级投资近代工业的热情高涨,民族工商业、金融业得到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北洋政府通过颁布鼓励农业、商业、矿业的单行法规,继续推动中国经济向着近代化迈进。在民事立法方面,如:1915年完成民律第二次草案亲属编第七章,1926年完成民律第二次草案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编。民律草案吸收了西方民法的原则和精神,体现了中国传统民法与西方近代民法的整合。同时,通过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发布的判例、解释例以及具有司法解释意义的要旨,指导中央和地方的民事司法活动,在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上起了重要作用。单行的民事法律条例有:1913年验契条例;1914年契税条例;1915年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1921年物品交易所条例;1922年不动产登记条例等。
北洋政府在10余年的时间里先后颁布近30项农业法规,内容涉及农事、畜牧、渔业、林业、垦殖、试验场、农民社团、农业调查等。
商业方面的立法,如,1913年的票据法第一次草案(含总则、汇票、期票三编)、商事公断章程;1914年的商人通则、公司条例、商业注册规则、商会法、证券交易法;1916年的公司法草案;1922年的票据法第二次草案,1923年的商标法;1926年的海船法草案;1927年的保险契约法草案等。
北洋政府从1912年建立时起开始制定各种文官管理法规,到1921年已初步形成了近代化的文官管理法规、法令体系。这些法规、法令规定了文官的分类、任用、俸禄、休假、保障及惩戒等内容。
(三)维护军阀专政的刑事与军事立法
刑事方面的立法,除1915年完成第一次刑法修正案、1918年完成第二次刑法修正案外,还颁布了一系列单行法规,如,1913年的陆军惩罚令;1914年的治安警察条例、惩治盗贼法、缉私条例、海军惩戒令、官吏违令惩罚令、戒严法、检查扣留煽动邮件章程、私盐治罪法;1915年的陆军刑事条例、海军刑事条例、乱党自首条例、惩办国贼条例;1919年的《查禁俄过激派印刷物函》;1920年的《为防止过激主义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