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促进和平与和解。
比如在1977年孟加拉国赦免法就是和平进程的一部分,叛乱者停止战斗,而赋予chittagong森林区更大的自治权。这样的赦免常伴随有这样的行为,比如遣散军队,把士兵整合到政府军中,或把叛乱团体转为能参与民族统一的政府中的政治团体。在这样的情况下,赦免可能是当事方之间建立信任的一种工具,且创造了一种领导人集中发展国家和促进和解的气氛。
第三,对国际压力的回应。
在国内武装冲突中,常常有很多国际调停人,不管是来自国家的还是来自于国际组织,这些国际调停人除直接施加影响促成赦免之外,还有些其他的间接的手段。这些间接的手段包括了强加制裁,或以释放政治犯为条件提供军事或经济的援助,或对武装冲突的某一方提供军事支持以带来特定的政治的解决。比如,在20世纪80年代,有几个拉丁美洲国家对他们的政治对手实行赦免,目的是为了获得美国国会的资金支持和军事支持。因为美国尖锐批评这些国家违反人权。
第四,坚守文化或宗教传统。
国家领导人会在国庆日或者宗教日对个别人实行赦免。通常情形下,这些赦免会适用到某类犯罪。比如年幼者、年老者、年长或生病者,第一次犯罪者,或女性囚犯。在极权国家,这种赦免极少使用。阿拉伯国家会在宗教日使用,前苏联会在国庆日使用。
第五,修复伤害。
就是指鼓励流亡者或难民返回国内参与政治进程或居住。这些政治进程包括就新宪法制定的谈判,组建新政党,进行选举等。比如1993年《马拉维赦免法》、1990年《尼加拉瓜赦免法》等。
第六,受惠于国家代理人。
通过赦免于国家代理人,可以建立政府的权威或消除政治上的威胁。从法理的角度讲,这种赦免的依据就是,当国家领导人犯罪时,他们是在履行他们的义务。比如,1982年危地马拉对在内战中所犯的政治罪的赦免法就包括了对国家安全部队成员的豁免。因为这些成员执行他们的使命,就是参与反对动乱的行动。2002年kyrgyz赦免也基本上是相似理由。在2000年3月17-18日该国aksy街区爆发了冲突,是在反对派的支持者与警察之间,结果是有5人死亡,90人受伤,从而引发了一场抗议浪潮,使这个国家动荡了几个月。这个赦免目的是保护那些对该杀害平民的警官免受起诉。
(三)国家怎样引进赦免?
依赖于政治场合以及国内法律框架,有以下四种方法引进来作为正式的赦免。:(1)行政法令;(2)签订和平协议;(3)公布赦免法;(4)全民公决。每一种选择都能影响赦免在促进和解方面的角色。以下主要就三种方式进行分析。
1.行政法令。它是指赦免通过总统的法令或宣告的形式进行。这种行政命令可能在非民主的国家发布,比如2005年,毛里塔尼亚总统就颁布了针对原有体制支持者的赦免令。当然,这种法令在合法性上可能逊色很多,但是在某些民主国家的宪法中,总统就有权利宣布赦免或宽恕。另外,他还会参商内阁、总检察长、或一个特别任命的委员会。行政命令也可能由议会建立以前的过渡政府宣告。比如,在2003年过渡政府时期阿富汗卡尔扎伊总统就宣布了对前塔利班战士的赦免。
2.签订和平协议。这种和平协议二战以后更多的来自于国内武装冲突,而不是国际武装冲突。这种协议授予赦免给士兵,也可能授予给双方的领导人,使他们受到保护,免予起诉。和平协议的方式可能更具民主的合法性,因为参与的代表来自冲突的成员方,以及国际观察员。如果又是采取议会通过的方式则更具民主的合法性。
3.直接的公众参与。就是通过发放咨询意见表,全民公决等方式来决定赦免与否。全民公决的方式,可以使全民参与到对赦免的讨论中,有助于达到培育和解的目标。当然,这种方式也有它的局限性。比如,在少数团体是镇压者的受害方时,通过简单多数决定的全民公决并不能反映民众的真实意愿,还有的也受到军队的干扰。比如1989年乌干达全民公决支持赦免,一度被称赞是民主同意的典范,但是民主选出来的政治家却受到了权力在握的军队的威胁,有些选举人也受到了警察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