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把人道法嵌入到停火协议中
把人道法嵌入到停火协议中,有助于人道法的实施和遵守。停火协议中有时涵盖了由冲突法遵守人道法的一般性使命,如1994年刚果有关冲突各方之间的停火协议。
国际红十字会通常没有直接参与谈签停火协议本身,但是利用该协议中的有关条款来提醒国际人道法的有关成员,鼓励他们遵守法律。这样的例子,如1999年国际红十字会在刚果停火协议中,以及2002年印尼与其对立团体GAM之间的停火协议的基础上,作出了意见和建议。
6.赦免冲突成员方所做的努力
《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第6条第5款规定:“在敌对行动结束时,当权当局对参加武装冲突的人或给予有关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自由被剥夺的人,不论被拘禁或被拘留,应给以尽可能最广泛的赦免。”赦免在某种程度上可为武装冲突的成员方遵守人道法而提供一些刺激和动力,有助于和平协定的签订和民族的和解。
1958年,国际红十字会在向法国政府所作的涉及拘留地问题的建议后,一个特殊的营地为ALN阵营的士兵建立起来。留在该营地的士兵不会被起诉,除非被控犯有酷刑罪。这种方式与赦免有点类似。
三、关于非国际武装冲突之后的赦免
非国际武装冲突之后,对有关人员实行治罪还是赦免,国际社会讨论颇多。有学者认为赦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符合过渡正义说和修复正义说。有学者也认为不符合国际法,理由是人权不可侵犯说、追诉义务说、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说和类似法律原则分析说。[14]
做法方面相应也有不一。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法庭的建立是此类冲突后对战犯进行治罪的典型例子。[15]《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也规定了非国际武装冲突情形下战争罪的惩治办法。[16]但是到目前为止,似乎有很少的希望将此类冲突中的违反者带到法庭,接受审判。国际社会似乎勉强同意了通过国内颁布赦免法作为合法的机制来结束国内冲突,以促进民主与和解的顺利过渡。[17]自从二战以来,对国际法下所犯罪行的赦免的数量呈不断上升的趋势。
1977年《第二附加议定书》第6条第5款规定:在敌对行动结束时,当权当局对参加武装冲突的人或基于有关武装冲突的原因而自由被剥夺的人,不论被拘禁或被拘留,应给以尽可能最广泛的赦免。
(一)什么是赦免
赦免“amnesty”,就像“amnesia”,来自于希腊单词“amnestia”,意思是“忘记”,或者“大赦”。[19]从法律的意义上,传统上被理解为,是指政府通过阻止刑事或民事起诉来消除任何犯罪记录的努力。为了免除对某一种罪的责任,赦免假设了,一种罪已被犯了。[20]从这个角度说,赦免是有追溯力的;只适用到法律颁布以前所从事的行为。[21]更进一步说,赦免一直是例外的,且可能用多种方式加以限制:他们可能排除了某类罪,比如严重的人权违反;或者排除了某些个人,比如反叛领导人以及政策制定者们。另外,一次赦免可能是有条件的,要求申请赦免人从事某项任务,比如交出武器,提供以前同志的信息,交待他们行动的事实真相,或者表达悔恨之意。这样才可以从赦免中受益。这种有条件的赦免很具有个人的特征,假如赦免与恢复真相机制有关,特别是通过以真相换取赦免的情形,那么他就不用于传统的对这个术语的理解,就像远不是把罪行忘记,而是要受到调查,以及整个事件要公开听证,并公布在政府的报告中,而这些在提升和解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二)国家为什么要引进赦免?
原因不外乎有这么一些:缓解国内压力;促进和平与和解;对国际压力的回应;坚持文化或宗教传统;提供赔偿;鼓励流亡者回国;保护国家代理人免受起诉。[22]
第一,缓解国内压力。
叛乱或比较严重的国内武装冲突,对国家权力是一种威胁。政府鼓励这些部队与政府合作,并对他们赦免,走向和解的道路,从而大大缓解国内的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