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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我国司法

  

  3.审判管理效果的显著改善


  

  效果评价可从两个角度而论:一是管理效果,一是审判效果,即实体处理的公正性。在管理效果方面,显然,依托信息技术,审判管理可以日趋科学、规范、精细,效果更加明显。究其根本,管理可以借此更为全面、更为深入。在全面性上,管理者借助软件对广泛生成与收集的电子数据进行同步地把握,据此监督、指导、评判乃至矫正。改变了传统上对少数个案的有限监督,这无疑使管理的广度有了质的飞跃。在深入性上,基于案件包括证据的电子化,管理者对案件的浅层把握得以拓展与深化。传统上管理者对案件的把握往往只能基于承办人的汇报之上,但新机制中却可直接阅览全案材料包括证据,这使之对案件的掌握深度拓展,可以据此展开有力的参与与指导活动。以时间控制为例,信息化载体的运用,使时间受到严格监控。而在过去不管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甚至连办案人员本人可能也做不到。又以案件的评查为例,由管理者考虑诸多包括公正、效率、效果在内的具体评价指标,构建相关的评价软件,使得对一个法官、一个人民法院的长期、客观、全面评价成为可能,可促使其更加良好的工作。对此,已有材料显示效果尤其是时间节约上的效果。[42]


  

  在审判效果方面,由于若干因素,笔者以为案件的公正(公平)处理得到进一步的保障。一是集体决策(审委会、合议庭)的效果因案件信息化分析机制而得以强化。二是因为同步检查以及客观的评查机制使得法官与法院更加在个案中注重司法的公正性,从而有助于确保案件的正确处理。对此,在笔者的实地调查中诸多法官与领导均予认可,尽管还缺乏详尽的统计数据佐证。三是审判效果还表现在促使同案可以得到同判,由于信息化加大了信息的流转速度,过去有意无意阻塞信息传递的环节变得透明多了,案件更易得到相对一致的判决,裁判尺度由此得到了统一。


  

  (二)问题


  

  作为新生事物,当下的实践也有若干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在提高司法效率与达致良好实质效果的同时,也有一些问题值得研究,需要进一步解决。


  

  一是如何在发挥管理者作用的同时,充分调动被管理者的参与积极性。[43]当下的管理创新使得管理者有良好的材料来源与便捷方式检查、控制案件的情况,发现与避免各类问题。但对一线办案法官而言,较之过去,有两方面影响。一方面,这便多了些监督与制约,“权力之眼”似乎无所不在,似乎借助技术手段而延伸,这当然可能限制其行为的自由度(某种程度上应当),进而可能损害了其主体性。如何处理此一局面,值得思考。另一方面,这也可能增加了工作量,如新增的录入工作(在审判人员自己录入的情况下),往往也增加了办案法官的工作量,这同样值得思考如何解决。[44]


  

  二是如何做到信息化管理的普遍化与实效化。笔者实证调研的感受是,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还有较为发达城市的城区人民法院如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推进信息化管理较为全面、深入,但基层人民法院、中小城市与边远地区的人民法院推进相对较难,这突出表现在案卷尤其是证据卷的录入之中,同步录入相当不够,往往是在结案时录入。[45]同样,网上的质量评查往往也因人因地而异。效果最好的是审判流程管理,居中的是案件的质量评查。大致分析,这与流程管理较易操作、费力不多,客观化、软件化程度较高有关。而电子卷宗的同步录入与质量评查,可能需要人力投入较多的原因,相对较弱。这需要思考改进之道,否则管理的信息化效果将是不均衡的,可能会更集中于时间控制与事后的宏观性评价方面。


  

  三是如何科学、全面确定与贯彻案件评价指标体系的问题。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审判治理评估的指标内容存在交叉,权重比例分配不均衡,有些指标操作性不够,据此生成的数据评价科学性、全面性就会打折扣。[46]此外,一些地方依赖于人工填写结案卡片而非电脑自动捕获相关信息,这也会影响生成的数据评价科学性、真实性。所以,如何构建和实际操作全面、充分反映审判公正、效率、效果的指标体系还需要不断摸索。


  

  (三)改进


  

  上述问题的存在,需要我们进一步思考与探索,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正确认识与处理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关系,充分调动被管理者参与的积极性。要认识到:法治发达国家审判管理普遍不同于行政科层制管理。我国也不应全同于行政科层制,未来也不宜过多采用于行政科层制。所以,管理要适当,不宜过度与全面强化,尤其内容与方式不宜过于机械化。同时,还要认识到:任何管理尤其法院管理都要有服务取向,视管理是为被管理者的一种服务。同时,被管理者本身也应视同管理主体。因此,有必要调动被管理者参与的积极性。相应,可从几方面着手为其提供服务,促使其参与和接受管理:一是适度界定管理的范围与深度,不越界干预审判;二是组织人员培训,提高一线法官自觉接受审判管理的意识及技术操作能力;三是购买先进设备,安排专门的帮助人力,为被管理者减负。


  

  其次,因地制宜与渐进地推进信息化管理的普遍化和实效化。信息社会不仅带来了经济领域的革命性改变,同时也带来了整个社会生活的巨变。正是基于这样的变革,一些国家如荷兰都打算在未来5至10年全面推进审判与审判管理的信息化。[47]信息化的审判管理与审判蔚然已成发展趋势,理当坚决推进。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实施过程中的诸多制约条件,尤其考虑到中西部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一线办案法官的需要与资源的可支撑性,[48]比如资金不够充足、缺乏审判与电脑技术皆能熟练掌握的人才、一线办案人员的办案任务等。因此,要渐进地推进信息化。可从两方面考虑:一方面,加大对本地人民法院信息化的经费投入,加强软件开发,组织人员培训,使得自身管理信息化均衡发展;[49]另一方面,促使建立省、地、县系统化的信息共享平台,有利于促使信息操作的一体化。


  

  三是不断反思和调整评价指标体系。指标的构建是否科学,能否反映观察到的事物,首先,在于是否全面化、深人性。全面性即管理是否将法院审判工作的全部重要因素纳入考虑。深入性意指管理是否准确把握审判的要求与实质所在。其次,是否具有可操作性。[50]如将抽象的概念“效率”转化为结案率、当庭裁判率等指标,就是操作化的例子。对概念进行操作化处理,需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澄清与界定概念;二是发展测量指标。如对概念“效率”操作化,首先需要界定什么是效率?接着分析效率是依据哪些指标来测量,这项工作并不容易,需进行一段时间的探索性研究。另外,案件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是否科学,测量结果是否准确,还涉及测量的信度和效度问题。[51]也就是说,科学的案件评估指标体系,测量结果必须满足可靠性和有效性。如某基层人民法院设计“法官人均结案率”指标来测量效率问题,其中“法官”人数是按照全院法官来统计,这种统计数据就涉及效度问题,因为并不是所有法官都在办案,而应当以一线法官人数统计,这样测量结果就更准确且更有效。当然,在执行中还要采取各种措施确保数据采集与录入、使用的真实性、全面性、即时性,避免问题数据成为评判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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