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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我国司法

  

  何需实现“管理”信息化向“审判”信息化转变呢?这主要是因为以下因素:首先,审判管理与审判活动之间的内在关系决定了这一转变的必要性。审判管理围绕着审判活动的任务和目标而展开,可谓“审判为主,管理为辅”。作为辅助手段的管理可以信息化,那么审判本身没有理由不推进信息化。实现信息化不应局限于审判管理的层面,而应当扩展、延伸至审判范围。其次,审判活动本身的要求决定了实现审判信息化的必要性。随着个体与组织在工作生活中广泛使用信息化的技术与手段,进入诉讼的当事人同样不会拒绝甚至会欢迎信息化方式的引入。同时,信息化不失为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再次,为了实现良好的审判管理效果,加快审判信息化建设也是必要的。审判管理的信息化,在提高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监督管理效率的同时,也增加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为增强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动力机制,从提高办案人员工作积极性的角度考虑,仅仅有审判管理的信息化是不够的,必须实现审判的信息化才能更好保证这项改革能长期推进。


  

  第二,实现“单方”信息化向“多方”信息化转变。[57]从当前各地人民法院情况看,信息化主要针对人民法院内部的管理,因此从有关案卷文书的电子化制作,到庭审过程的同步录人,再到案件质量评查与绩效考核,这一过程中信息化基本上成为人民法院自身的行为,其制作主体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主要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行政管理层,呈现“单方”信息化的特点。笔者认为,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有必要对目前信息化的主体范围与服务对象进行突破。一方面信息化方式应当为当事人及其律师所采用。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当事人诉讼行为应当信息化,实现网上立案,网上传递案卷证据与诉讼文书等。尤其是可考虑搭建当事人之间交流的信息化平台,推进法官、律师和当事人的信息交换机制的构建,比如当事人之间可以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某些诉讼攻防活动,法院可以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传票和其它文书。另一方面促使信息化成为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共同、协调行为,明确信息化不是人民法院一家的信息化,而是整个司法系统的信息化。需建立一种信息生成、交流和交换的共通平台,其覆盖范围应当包括公、检、法的信息数据库。[58]如在刑事诉讼中,应当自公安阶段就生成与传递电子化的卷宗包括证据。


  

  第三,实现“内部管理”的信息化向“面向社会”的信息化转变。[59]从内部管理的信息化走向服务和面向社会的司法信息化是进一步构建司法信息化的重要方向。当前各地人民法院系统推行的改革主要着眼于人民法院内部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下一步可考虑强化面向社会的司法信息化平台。基于当前宏观、微观的种种因素,社会呼吁建立阳光司法、透明司法、公正司法。因应于此,建构面向社会的司法信息平台成为具体实现方式和落脚点。我们必须将司法信息化的系统性、长期性、渐进性建设作为服务社会、便民诉讼、化解矛盾、提高纠纷解决效率的重要方式,并在遵循司法改革规律的前提下,全方位推进面向社会的信息化改革。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推进以下几项建设: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网络平台的建设,应当充分公开与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审判信息、院务信息与其他相关信息,方便民众通过网络知悉人民法院信息;二是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建设,除适用简易程序、调解的案件外,其他经过当事人同意的案件,在不违涉及国家机密、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情况下,依法将有关的司法文书、案卷材料更多地公之于众。[60]当然这项工作得以开展的前提,是网上公布之前充分考虑上述种种复杂的因素。


  

  四、结语


  

  综上所述,四川等地人民法院的审判管理信息化改革和建设实践表明,传统的司法科层制由于信息技术的引入和较好采用,其有限性得到了很大改善,管理者的管理能力和效果增强,全面管理、深度管理、高效管理的格局开始型塑,焕发出了新的生命力。这无疑有助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然而在这一良好势头背后,依然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和探索:首先,我国司法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迎接信息化,如何看待司法的固有原则、保守性与信息化之间的冲突;其次,我们要充分预见到信息化可能带来的司法本身的改变,既可能是机制的改变也可能重要原则的改变;同时,尽管信息化引入审判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毕竟是在科层制的旧瓶里装新酒,其固有缺陷依然无法完全突破,科层制的管理体系与非科层制的程序机制、司法主体之间的紧张关系依然无法彻底解决;总之,我们要充分认识到,公正、廉洁、高效的目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达致,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依托信息化。


【作者简介】
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1]依据传播媒介的四次跨越式发展,传播学主流理论将人类社会划分为口头传播时代、文字传播时代、印刷传播时代、电子传播时代四个阶段。例如以下文献均采用此种划分方式:董天策:《传播学导论》,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0 - 68页;李正良:《传播学原理》,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1 - 68页;佘绍敏:《传播学概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0页。本文将文字及印刷传播视为整体一致的同一阶段,并将近代开始的电子传播与当代的信息传播视为同一阶段,予以论述。
[2]同上注。
[3]参见左卫民:“中国刑事案卷制度研究—以证据案卷为重心”,《法学研究》2007年第6期。
[4]“信息社会”的概念是与“农业社会”、“工业社会”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其区分的依据是社会支柱性生产力的不同。“信息社会”这一概念最初的雏形是1959年美国哈佛大学社会学家丹尼尔·贝尔提出“后工业社会”,用来表征“工业社会”之后的一种新的社会形态。此后,诸多学者对“信息产业”、“情报产业”“知识产业”等相关概念进行了研究。而“信息社会”的概念为世人所瞩目应当归功于美国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Alvin. Toffler) , 1980年他在专著《第三次浪潮》中以科学技术的发展为核心对人类发展历史和现实进行了研究,将人类社会历史划分为三次浪潮:“第一个浪潮”是大约公元前八千年以前开始的农业革命,形成了农业社会和农业文明;到17、 18世纪中期以后蒸汽机的发明掀起了“第二次浪潮”,导致了工业社会和工业文明;从20世纪后期开始,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开始了“第三次浪潮”,在未来几十年内人类将由工业社会达到信息社会,产生现代文明。参见张文娟:“信息社会概念溯源—背景产生发展”,《情报科学》2007年第7期。我国国家信息中心于2010年发布了《走近信息社会: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该报告从知识型经济、网络化社会、数字化生活、服务型政府四个大的方面对我国的信息社会发展程度进行了测评。初步测算结果表明,目前我国整体上处于信息社会的准备阶段,正在向信息社会加速转型,上海、北京率先进入信息社会。同时,该报告充分说明了“数字化”是“信息社会”的重要特征,因此可以说“数字传播时代”与“信息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对应性。参见国家信息中心:“走近信息社会: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电子政务》2010年第8期。
[5]例如,荷兰最高行政法院已经从2008年开始试运行电子案卷系统,总结出了有益经验。See Dr. Richard Hilhorst、Prof. Tom van Engers, E-dossier at the Dutch Council of Stat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Post-proceedings of the 2''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CT Solutions for Justice (ICT4Justice 2009).又如,美国、奥地利、澳大利亚、芬兰、英国等国就虚拟法院制订了远景规划,参见徐昕:“虚拟法院—司法的数字化生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4日。
[6]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信息化就一直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高度关注;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把信息化提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党的十六大进一步作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以工业化促进信息化、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战略部署;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再一次强调了“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2006 -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提出到2020年我国信息化发展的战略目标是:“综合信息基础设施基本普及,信息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显著增强,信息产业结构全面优化,国家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大幅提高,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取得明显成效,新型工业化发展模式初步确立,国家信息化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国民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显著提高,为迈向信息社会奠定坚实基础。”以上内容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载http://www. cnii. com. cn/20050801/ca350966. htm。
[7] 2000年10月11日中共第15届中央委员会第5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企业生产经营要运用数字化、网络化技术,加快信息化步伐。”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也提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推行电子政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2001年底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决定“全面启动国家电子政务建设工程”。随后2003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以及2006年《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分别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了部署和指导。参见《中国电子政务公务员培训读本》,中国中央党校出版社2003年版,第37~38页;《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意见》,载http://www. china. com. cn/zhuanti2005/txt/2003-02/26/content-5283233. htm;《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载http://www.ikmg.org.en/art/2010/3/25/art_341_849.html。
[8]如2010年3月27日,在重庆市垫江县召开了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主办、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协办的“信息化时代的司法与审判”学术研讨会,载http://cq. people. com. cn/news/2010329/201032910108. htm。
[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确保司法公正高效—在全国大法官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8月24日。
[10]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贯彻井冈山会议精神构建信息化审判管理体系”,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9月22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文件汇编》(内部资料)2009年版。另外,其他地方的人民法院也在不断积极探索与开展信息化的审判管理工作,如吉林中院利用网络平台,提高管理效能,参见“规矩自身谋和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科学审判管理模式纪实”,载http://www. chinajilin. com. cn/content/2006-12/12/content_653733. htm;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加强人民法院科学化管理重中之重的任务来抓,参见“加强信息化建设打造‘数字化’—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载http://www. 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0809/28/323541.shtml;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电子审务为依托,建立全省人民法院审判质量效率评估体系,参见“创新工作机制坚持科学发展—浙江高院狠抓审判管理促进队伍建设”,载《人民法院报》2008年10月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行审判工作“数字化”,所有庭审均已实现录音录像记录“三同步”,参见“江苏高院推行审判工作数字化庭审录音录像记录三同步”,载《法制日报》2010年9月20日;河北邢台开展两级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参见“邢台:中部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化实证”.载《人民法院报》2010年10月21日。
[11]最近若干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已将信息化列为司法建设的一项内容,如建设各级人民法院的局域网(内部网)一直都是工作重点。参见“最高法出台《决定》全面加强法院信息化工作”,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3日。
[12] 2010年9月25至26日在最高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办的“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上,各级人民法院在交流中认为信息化所带来的管理机制的转变是明显的。例如,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实现了“审判监控自动化”、“网络办案无纸化”,参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信息化为载体完善审判管理体系科学构建”,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94页。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实现了“视频考勤管理”、“司法统计报表自动生成”,参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信息化条件下加强审判管理的实践与思考”,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120页。又如正是由于引入了信息化,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才能做到“逐案评查”,参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实践与思考”,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292页。
[13]参见前注[9],王胜俊文。
[14]科层制又称理性官僚制或官僚制,是由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提出的概念。参见[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8~324页。本文是在适当参考马克斯·韦伯的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司法的情况界定我国司法中的科层制的。法治发达国家尤其英美法系国家基本上没有法院内部科层制,但大陆法系法院系统内科层制也比较明显,但是不如我国明显。例如美国加州的法院就没有中国式的层级性组织,因为它没有审判业务部门(但法官的业务范围还是可能有分工),一个法官(或合议庭)就是一个审判单位,处在法院的中心地位。参见朱和庆:“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研究及启示”,《法律适用》2003年第12期。
[15]有时也会影响个案,如审委会也有一定的定案权,如院庭长具有一定的相对否决权。
[16]当然,审委会讨论案件、院庭长审批案件究竟是一种管理权还是审判权也值得探讨。从审判权的“裁判权”属性来看,它是一种审判权,但我国学术界经常将其视为行政化的管理权。总体而言,自从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以及随后两个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一系列还权于审判组织的措施以后,审委会讨论案件数量呈下降趋势。以上海市徐汇区为例,1998年讨论案件数占当年案件总量的2.21%, 2003年则下降到0.36%。参见“司法能力建设研究”,载http://www. falvm. com. cn/falvm/app/book/f_extractchapter. jsp? TID =20080512150140531924287。江苏省全省基层人民法院1999年至2003年审委会讨论案件占受理案件总量的比例分别为1.58%、1.48%、1.45%、1.32%、1.20%。参见“审判委员会制度若干问题实证研究”,载无锡市人民法院网http://wxzy. chinawuxi. gov. cn/webpage/fyltlytzld/525648. shtml。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02年至2004年讨论案件比例分别为1. 93% 、 1. 84% 、 1.49%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关于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调研”,载http://www. chinalawedu. com/news/16900/176/2005/4/ma640470441814500223555_165695. htm。
[17]笔者2010年9月率领贺小军、赵琦、陈邦达同学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中县人民法院等的审判管理实践进行了调研,以下如无特殊说明,简称为“四川法院调研”。在调研过程中,发现各人民法院采用各种管理措施对审判管理情况进行评价。如将案件质量评查分为重点评查、专项评查和随机抽查。对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改判等案件重点评查,根据上级人民法院要求开展的专项评查,对已结案件或裁判文书的随机抽查。再如,为评估审判质量而设计公正、效率、效果评价指标体系,对审判管理的各环节实行全方位评价。
[18]四川省许多人民法院在高端论坛交流中都表达了追求业绩考核,推行奖惩机制以加强审判管理效果的思路和做法,详情参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调查和思考”,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49页;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抓案件质量不动摇—泸州市两级法院审判管理体系的构建及实践”,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63页;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几点思考”,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01年版,第85页;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判管理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载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第163页。
[19]例如笔者所考察的内江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做法即属后者,行使审判管理权的主体较为混杂。
[20]对此,笔者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研时,访谈的法官尤其领导几乎一致认为信息化管理实施前的管理效果不太好。
[21]笔者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研时,许多法官认为在实行信息化管理之前,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许多管理工作效率非常低,这就造成许多工作只能进行形式意义的审查,如在裁判文书评查过程中,由于评查者少而纸质文书较多,审阅内容就比较粗糙与片面。而现在引进裁判文书纠错系统,系统设置纠错的内容,点击鼠标就能完成,评查较为全面深入。
[22]笔者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研时,一些法官表示在实行信息化管理之前,往往对案件管理都是事后监督,案件完结后评查、纠错案件。
[23]本部分内容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理论与实务论坛交流材料选编》(内部资料)2010年版。
[24]同上,第14页。
[25]同上注。笔者在内江调研考察,该市人民法院已建成了局域网络、党政网络、互联网络、智能监控网络四网运行的综合网络系统,在全省人民法院第一批次实现省、市、县、人民法庭四级联网。
[26]同上,第16页。
[27]同上,第95~96页。
[28]同上,第21页。
[29]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推行二审拟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异议制度,这在全省乃至全国都是首创。该制度运行一年以来,二审发改率比去年同期下降了50%,另外,还建立全市法院精品案件和优秀裁判文书评选制度,并已连续评选四届。同上,第38 ~40页。
[30]成都市的人民法院构建审判工作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可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构建量化评估审判工作的综合指标体系—四川省成都法院案件质效评估体系运行情况的调研报告”,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9月24日。
[31]信息化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特征决定了信息跨时空性。参见龙小康:《中国新型工业化之路—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湖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6页。
[32]许多法院法官都从“面对面”到“背对背”来形容这种现场管理到非现场管理的变化。例如案件评查人员不需与审判法官直接见面提卷,就可在网上进行评价;评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也通过分管领导而不是向法官本人传达,提高了评查的客观性、公正性,这些都是现场管理所不具备的。
[33]有人将传统的方式形象地描述为“写文书基本靠手,发通知基本靠口,送文件基本靠走”,足以对比出信息化所带来的革命性变化。参见“网络时代的‘信息化样本’—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的信息化建设”,载http://paper. dzwww. com/sdfzb/data/20090424/html/1/content_6. html。
[34]例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其他一些法院围绕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公正、效率、效果三个二级指标,配置了相应的三级指标,每个指标有不同的权数与计算公式,由计算机自动生成评估结果,对审判质量定期考核。参见“人民法院将围绕‘公正效率效果’三大指标建立案件质量评估体系”,载http : //business. sohu.com/20080213/n255143794.shtml。
[35]当然,软件及相关指标也是由人所设计的,所以评价指标等本身也可能有问题,从而引发评价结果的偏差,但这是另一层面的问题。
[36]在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调研过程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所有上审委会的案件均已实现电子案卷的同步录入,讨论案件时每位委员均可在电脑上同步查阅案情、作出有效决策。
[37]对此,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同志表示省院合议案件已有此类举措出现。
[38]根据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相关同志的介绍,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基础设施费用,中级人民法院大约需要300至400万,基层人民法院大约200多万。而在信息化建设做得较好的资中县人民法院投人,目前已经达到了320万。
[39]信息化所能够带来的工作效率的显著提高,有论文可佐证:以荷兰最高行政法院电子案卷系统的运行为例,即便在试用初期需要进行人员培训,但系统“人机界面”的易上手易操作性、文件下载与处理的高速度等都大幅提高了工作的时间效率;同时由于文件的易复制性,同一案卷可以由不同的人同时操作,从而也节约了人力的投入。律师和法官的态度也从初期的强烈抵触,最终转变为接受甚至拥戴。参见Dr. Richard Hilhorst, Prof. Tom van Engers,E-dossier at the Dutch Council of Stat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Post-pro- ceeding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CT Solutions for Justice (ICT4Justice 2009)。同样,在四川的实地调查中,多地区、多级别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也指出,信息化管理在日常运行中带来管理方面的节约。如电子档案评查效率提高,一个小时内便可完成,并考评成绩,从而节约了时间与人力。再如无纸化办公,使纸质档案变成电子档案,纸质文件大量减少,同时也大大降低印刷、用纸等办公费用。
[40]对此,内江、成都有关人民法院也有类似的反映。
[41]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表示,以前法官找领导签发文书至少需要两天时间,如领导出差可能还会更长;而现在实行网络审批签发,只需发送给领导,不会因为错过领导而拖延时间。即使领导出差,也可授权给他人及时处理。
[42]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资中县人民法院的法官认为,实行审判信息化管理以来,时间上的节约是明显的。一是文书的制作和生成比以前更为便捷;二是由于办案时间全程受到催促,承办法官办案效率更高。
[43]以资中县人民法院为例,为了提高同步录入率,审判监督庭实行每周通报,于是从最初的20%逐步上升到30%、 40%。到2009年,终于达到了80%(审判卷)的同步录入率。干警的态度从最初的“抵触”,到“怀疑”,再到“试一试”,最后“接受”并“自觉行动”。
[44]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官普遍反映,案卷的电子化增加了工作负担。例如刑一庭上半年只有一台扫描仪,在案卷多且厚、人员配备不足的情况下,法官很难应付。
[45]例如某人民法院民三庭,2010年1月至9月间一共结案60多件,几乎是事后录入,并没有同步生成。即使是在同步录入做得较好的某基层人民法院,也仅仅在审判卷上达到了80%,证据卷几乎没有录入。
[46]以某基层人民法院为例,“法官人均结案率”的“法官”人数统计方式是否合理;“服判息讼率”、“上诉率”、“信访投诉率”三个指标是否存在重合交叉;年度“结案率”的权重比例是否合理;“陪审率”是否是一个合理的考核标准,等等,都值得研究与调整。
[47]笔者2010年8月在荷兰当访问学者期间曾拜访对司法信息化有研究的两位荷兰法官与学者—Tom van Engers、 Bart Jan van Ettekoven,他们均认为未来十年左右,司法信息化会成为荷兰司法的发展方向。
[48]荷兰的经验表明,由于将信息化引入审判是在“商店正在营业”的同时改变制度与程序,本身就是一个“捣乱”行为,因此信息系统必须要能够满足相关人员的需求,且系统本身具有优越性,否则是无法适用的。参见Dr. Richard Hilhorst, Prof. Tom van Engers, E-dossier at the Dutch Council of Stat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Post-proceeding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CT Solutions for Justice(ICT4Justice2009)。
[49]政府的战略直接影响了信息社会发展的进程,政府意愿推动的信息社会发展速度相对会更快。参见《走进信息社会: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课题组、张新红:“中国信息社会发展报告2010”,《电子政务》2010年第8期。
[50]操作化就是将抽象的概念转化为可观察的具体指标的过程。参见风笑天:《社会研究方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2页。
[51]信度是可靠性,指的是采取同样的方法对同一现象重复进行测量时,其所得结果相一致的程度。效度是指测量工具或测量手段能够准确测出所要测量的变量的程度,或者能够准确、真实地度量事物属性的程度。同上,第109~110页。
[52]我国“十一五”发展规划提出加速信息技术和传统产业技术的创新、融合,使我国传统产业的信息化水平和竞争能力大幅提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参见“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一五’专项规划解读”,载http://www. china. com. cn/policy/txt/2008-01/10/content_9509393. htm。政府信息化早在20世纪90年代就有学者提出,有学者认为政府信息化就是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在政府管理中的应用、普及,以及政府需要的和拥有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和管理,来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决策质量、调控能力、廉洁程度,节约政府开支、改进政府的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工作方式,以密切与民众的联系和达到更好地为民众服务(包括信息服务)的目的。参见乌家培:“我国政府信息化的过去、现在与未来”,《中国信息导报》1999年第9期。
[53]对此,笔者在荷兰访学期间了解到荷兰现在还没有实现普遍的E-filing以及E-hearing,参见Dr.Richard Hilhorst, Prof. Tom van Engers, E-dossier at the Dutch Council of State: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Lessons Learned, Post-proceeding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ICT Solutions for Justice(ICT4Justice 2009)。但其也认为这是一个很不错的发展趋势,认为应当在未来的5至10年实现案卷信息化。
[54]科层制理想型的主要特征表现为职业化的官员、严格的等级秩序和决策的技术性标准三大方面。其中,决策的技术性标准要求信息化收集、整理、归纳,以及决策方案的提出与制定科技化和合理化,在行为、目标与程序都体现科技化的特征。参见[美]米尔伊安·达玛什卡:《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郑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0页;[德]马克斯·韦伯:《经济与社会》(下卷),林荣远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78~324页。
[55]根据笔者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调研掌握的情况,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查办法》对法院案件质评查进行规定,并以此作为审判、执行人员岗位目标考核和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所谓“两权分离”是指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探索有效的审判权管理模式,自2007年10月开始在辖区内选择了代表性较强的青羊区人民法院作为改革试点,在全市两级人民法院推广的审判管理尝试。“两权”分别指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分离”是指建立审判权和审判管理权有效运行与制约监督的机制,做到管理到位但不越权,保障审判权的独立性。参见牛敏:“构建审判权管理新模式”,载《人民日报》2009年2月25日。
[56]审判信息化是国际性趋势,例如美国、澳大利亚、芬兰、英国、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许可利用视频会议、网络会议、录像、电视会议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开庭审理和听证程序,诉讼当事人或证人无需实际出庭。尤其是芬兰的简易程序,已基本实现了电子化。参见徐昕:“虚拟法院—司法的数字化生存”,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2月4日。
[57]域外许多国家在某种程度上推行了审判的多方信息化,如奥地利已建立了由中央控制的封闭式法院管理系统,律师可使用电子方式起诉。又比如自1993年6月芬兰当事人便可通过传真、电子邮件或者电子数据传输方式申请人民法院发送传唤令状,亦可通过电子方式向人民法院提交其他诉讼文书。同上注。
[58]事实上,政法系统建设共同的信息平台已开始成为某些地方包括四川省政法系统思考与致力的方向。
[59]建立面向公众的司法信息系统,在国外已有先例可循。如美国华盛顿东区联邦破产法院可通过因特网查询1997年后的所有诉讼文书。同上注。
[60]有法官介绍,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是“上网公开是原则,不上网公开是例外”,一般情况下裁判文书上网无需当事人同意,只有在当事人要求撤下网、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或者属于特殊的案件如影响稳定、涉及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案件的裁判文书才可以不上网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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