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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与我国司法

  

  二、审判管理信息化的初步评析:成效、问题与改进


  

  由于信息化的审判管理方兴未艾,目前要对其进行全面的评价尤其是充分的实证研究为时尚早,但基于笔者前述的初步实证调研,根据开展信息化管理较早、较好的地区人民法院的情况,我们还是可以作出若干初步的评析。


  

  (一)成效


  

  1.审判管理机制及相关审判方式的深刻变化


  

  四川省各级人民法院基于信息化审判管理运行实践不仅改变了传统审判管理的方式,也促使审判本身的变化,可以说,法院的审判管理工作开始发生多方位深远变化。


  

  (1)信息化改变了传统审判管理的物理形式。如前所述,传统管理的基本物理形式是现场管理,即“面对面”,由管理者亲临现场,往往在被管理者在场的情况下展开管理行为,如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办案的现场检查,又如承办法官向院庭长呈递与报批有关文书。相反,信息化所具有的打破时空限制的特性,使得非现场管理盛行。[31]现场管理的必要性和应用率大幅度下降。[32]因为信息化的审判管理通过电子材料的录入和生成,在网上输送和审验电子材料,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之间因而没有必要进行物理意义的交往,同一人民法院内部之间无需在办公室之间进行传送,这使得人民法院内部跟审判有关的诸多活动均以电子材料的生成、传递、网上运行(报送、审查、签批等)为基础,整个管理行为发生了变化。可以说,信息化导致司法材料递送、报告、批准与检查评估等方式的革命性变化。[33]


  

  (2)信息化催生了新的管理方式。一是信息化促成了同步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同步管理方式的形成和运用最鲜明的体现是案件流程管理尤其程序节点的设置和使用。电子化、软件化的信息技术将案件流程按审限分成若干节点,对案件进程实施提示、警告、冻结。由此,以往由少数人盯多数人、有限且往往效果不佳的管理变成机器盯人的即时管理。这种同步实施的管理以前几乎不可能由少数管理者全面、深入地实施。目前,却在审判流程管理等方面普遍展开。二是促使了客观化管理方式的推行。如上所述,传统的管理方式主观性强,往往由少数管理者在有限检查之后,基于印象作出带有主观性的评判与决策。而当下的管理模式客观性更强,这是因为以计算机软件为载体实施的管理,包括评价的指标已经软件化,载入办案数据即可自动生成与评价,这便使得审判评价相对客观化。[34]由于人的主观性更强,出错的可能性更大;而由软件替代人来管理,客观性更强,除非软件出现问题,出错可能性一般较小。所以,由信息化管理带来的全新管理技术,可以起到人力起不到的作用,弥补人力的缺陷,并在某种程度上摒弃了主观随意性。[35]三是促使宏观管理方式的创新和应用。例如,信息化为管理者的宏观、系统性纠偏奠定基础,这主要表现在信息化可以自动生成一些审判统计数据,分析每月或者每季度的指标变化,从而为宏观决策者和办案法官提供审判信息变化轨迹,促使其在之后的审判中加以关注和解决。


  

  (3)审判管理信息化的意外之果:直接、间接地促进了审判本身的某些改变。信息化在促使审判管理改变的同时,也在某种程度上改变了审判。这主要体现在于与管理密切相关甚至兼具管理性和审判性的某些方面,主要因应卷宗和其他诉讼文书的电子化而发生。其一,电子案卷的录入、生成使办案人员在整个二审、再审案件中都可以依靠电子案卷直接查阅、了解案情,提出看法。这便完全可能实现基于卷宗的书面审理。其二,电子案卷在一、二审中均可以运用于审委会讨论决策之中。电子档案的生产和运用,使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方式发生变化。过去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情时只听合议庭汇报,不审阅案卷材料。现在承办人汇报时,审判委员会委员都可以阅览所有案卷的电子材料。[36]鉴于在汇报案情之前案卷材料已发给每位审判委员会委员,这就导致审委会决定案件的方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审委会讨论案情实质参与性明显增强,集体决策功能更加彰显。其三,信息化为合议庭合议功能的增强奠定了基础。如果同步录入方式得到推广与普适,电子档案可以复制多本,合议之前办案人员都可以获得案卷材料,每个人针对案卷提出问题,那么合议基础大大增强,共同参与性显著提高。[37]因此,基于管理的信息化而采取的措施实际上也在某种程度上带来审判方式和机制的变化,至少带来了决策信息分享机制的变化。


  

  2.审判管理之效率的明显变化


  

  整体而言,信息化使得管理人员用更高效的方式进行管理,确保了审判管理的经济性。所谓经济性,是指其节约人力、物力、时间。尽管信息化建设在初期的投入是巨大的,如硬件设备、软件开发等等都需要相当大的付出,[38]后期也有持续性的投入,如日常的管理与维护、不间断扫描的长期投入等,但整体上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完成,有关人员能熟练掌握和使用,带来物力、人力、时间的节约也是明显的。[39]


  

  其一,信息化降低了物质成本的投入,鉴于大多数材料都能实现电子化,通过网上传送、审批、签发,便使整个法院系统得以实现无纸化办公,节约大量物质成本。同时,由于人民法院管理运行的保密性,传统上文字材料采取保密送达的方式,通讯、通信的运输成本相当高。但在新机制下,却因网络传输可大幅度下降。可以说,无纸化办公和电子化传送降低了传统上的印刷和传送成本。


  

  其二,信息化管理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投入。尽管从纸质信息向电子信息的转化需要人力的投入,从而局部增加人力的投入甚至在短期内工作量较大,但长期、整体而言,电子化方式对管理人员来说,减少了人力资源的投入,这主要体现在信息化替代或部分替代了人员的作用。电脑会承担监督者的角色,如同步的预警、冻结系统。合理的软件承担评估者的角色,使平常需要大量人员从事甚至有些无法展开的工作现在可以普遍而低成本地展开,同步监督、事后评价等工作都可以在网络上进行,以致可以处理更多事务,却无须增加人手甚至可以减少人手。[40]


  

  其三,信息化审判管理提高了管理的时间效率。[41]这表现在几方面:首先,传送时间的缩短。电子文件传送具有即时性,使实体物质运送带来的长时间性完全被消除。不管是信件、邮件运输都有时间的耗费,但是信息化手段的运用特别是电子材料的使用,使时间成本几乎缩短为零。例如,传统上一审上诉到二审的诉讼材料传递时间往往长达经月,而在电子化传递机制中,这一传输时间基本上消失了。其次,信息的生成和处理时间大幅缩短。司法信息生产者可以借助软件快速生产信息。同时,信息处理者一旦接收到信息,也可及时反应。比如,网上审阅比阅读实物性案卷更为便捷,因为电脑可以帮助快速检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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