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望一九五四:制宪者的某些宪法观念及其反思
谢维雁
【摘要】毛泽东《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包含了
宪法具有纲领性、
宪法是总章程、
宪法具有过渡性等
宪法观念,是共和国制宪者的集体意识,且最终成为国家的
宪法观。这些观念经由学者们过度演绎或误读而体现出
宪法国家主义、
宪法工具主义与
宪法虚无主义倾向,对中国的宪政与法治建设产生了消极的影响,以致宪政至今仍只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理想。要实现中国宪政与法治的实质性进步,必须要破除这些传统但却不当的
宪法观念,使
宪法成为真正的法律并推动
宪法的实施。
【关键词】一九五四年
宪法;制宪者;过渡性
宪法;
宪法观念;反思
【全文】
一个国家宪法的状况及发展程度取决于人们的宪法观念。其中,制宪者的宪法观念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它决定了宪法最初的内容,左右着宪法的发展方向;它是理解和解释宪法的依据,对解决实践中的宪政问题具有指导意义。{1}一些国家如美国的法学家和法官都热衷于寻找和确定制宪者的意图,{2}以便正确地适用宪法。但在我国,法官们无需理会制宪者的意图,因为他们并不直接适用宪法;法学家们也用不着关心制宪者的意图,因为宪法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宪法条文的含义在适用中出现争议而需借助制宪者意图来确定的情形在我国从未出现过。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正是制宪者的宪法观念。但在我国,法官们无需理会制宪者的意图,因为他们并不直接适用宪法;法学家们也用不着关心制宪者的意图,因为宪法并未得到有效实施,宪法条文的含义在适用中出现争议而需借助制宪者意图来确定的情形在我国从未出现过。造成这种状况的根源正是制宪者的宪法观念。本文试图以毛泽东在 1954年6月14日发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讲话(下称《讲话》)为主要对象解读共和国制宪者的宪法观念并反思其影响。之所以选择《讲话》为对象,是考虑到:第一,《讲话》是一篇“经典性的作品”,[1]233它集中体现了毛泽东的宪法观。第二,《讲话》体现的不仅是毛泽东的宪法观,而且是制宪者的集体意识。第三,《讲话》包含的宪法观念已成为我国宪法理论的组成部分,在今天仍然还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本文无意全面梳理毛泽东及其他制宪者的全部宪法思想,只从《讲话》中挑选出数个典型却又值得反思的论断来分析其中所包含的宪法观念,而由此带来的片面、偏颇甚至错误概由本人承担。
一、“宪法具有纲领性”:宪法是用以规范现实还是指导未来?
“我们的总目标,是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2]267
“我们现在要……为建设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奋斗。这个宪法就是为这个目的而写的。”[2]268
在《讲话》中,毛泽东并没有直接讲宪法具有纲领性,但上述两段引文集中体现了这一观念。许崇德教授和已故的何华辉教授认为,“纲领是尚待争取的奋斗目标”,{3}因此我国学者把宪法做出远景目标的规定称为宪法的纲领性。[4]125毛泽东在《讲话》中提出“宪法是总章程”的论断也“含有纲领性的意义”。[5]38对斯大林将宪法与纲领相区别认为宪法不应具有纲领性{3}的观点,毛泽东明确表示了不赞成。他说:“1918年,苏维埃俄罗斯宪法就有纲领性的。胡乔木称赞斯大林,我就赞成列宁。”[6]宪法所以具有纲领性,刘少奇解释说,是因为它“必须反映正在现实生活中发生着的变化以及这种变化所趋向的目标。如果不指明这个目标,现实生活中的许多事情就不可理解。我们的宪法所以有一部分条文带有纲领性,就是因为这个原故。”[7]258周恩来也说:“我们的宪法一面把已有的成就固定下来,一面是强调了纲领性,并指出发展的方向。”[8]172宪法具有纲领性已成为国家的宪法观,纲领性并不只是1954年宪法才具有的特殊属性,而是宪法的固有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