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2011年,中国证监会还考虑制定对保代的问核程序。[28]
(二)行政治理表现之一: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的行政管理
中国的情况很复杂。西方的委托代理理论所推导出来的契约治理办法不能完全适用到中国。后文会分析,如果中国证监会仅仅依靠契约治理的手段,监督保荐人,是难以奏效的。中国呈现的情况是一种行政治理与契约治理的混合状态。它的行政治理表现在中国证监会利用直接的行政手段,严密监督与管理各类证券公司。对保荐人的直接行政控制无疑是行政治理的表现之一。
比较的视野能让人们更清楚地反观中国证券业金融监管的特色。国际上对证券公司及其类似业务的监管一般是以净资本规则为核心,[29]几乎没有直接的行政管理。就美国而言,对经纪商、交易商的监管制度主要有:①注册:美国证交会提供注册和退出表(BD和BDW表)。[30]②注册豁免制度。[31]③客户资金和证券的保护:记录保存(注册经纪商或交易商需要保存规定类别的账簿和记录)、财务报告(按月度或季度提交报告)、财务责任(维持净资本额、债务总额、预警)、对上述要求的检查。[32]④卖空方面的制度。[33]⑤信贷监管,[34]也就是中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一方面,中国移植了西方常规的证券业监管制度,包括业务合规与资本充足两个方面的监管。在资本监管方面,建立了以净资本为核心、风险资本准备为补充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设计了两个层次的风险控制指标:一是规定净资本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及其标准,使公司业务范围与其净资本充足水平相匹配;二是引入风险资本准备概念,要求证券公司根据业务规模计算风险资本准备,并确保各项风险资本之和小于净资本,同时对证券自营等部分高风险业务规模进行直接控制,从而建立了各项业务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新机制。[35]
另一方面,在中国证监会与保荐人的关系方面,中国呈现出了诸多行政控制的特征:
第一,证券公司的重要人事任免,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不仅如此,而且中国证监会与证券公司的高管职位很多是可以直接调动,而不影响行政级别与待遇。如大型证券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曾经在中国证监会系统任职,中国银河证券的合规总监李树华(七次评为证监会优秀工作人员);[36]最近的一个例子是,中国证监会会计部主任孙树明出任广发证券党委书记一职。[37]
第二,证券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业务范围、公司形式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38]证券公司停业、解散或者破产的,[39]应当经证监会批准。
第三,证券公司一定范围内的股权变动须经证监会批准,包括认购或者受让证券公司的股权后,其持股比例达到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5%;以持有证券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其他方式,实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的股权。[40]
第四,还有其他一些制度安排。证券公司的四大传统业务中,经纪与资产管理业务是与广大投资者密切相关的,影响面广。考虑到证券公司的不良历史表现,中国对证券公司设置了一些特殊的制度,目的是做到“证券公司管交易,商业银行管资金、登记公司管证券”。在“登记公司管证券”方面,中国是典型的证券直接持有体制和透明持有体制,可以用十六个字概括中国的体制:“直接持有、中央托管、二级清算、一级交收”。[41]某欧洲券商的从业人员听说这个后,惊呼中国的证券公司没有秘密了。
此外,第三方存管制度设计中要求存管银行为每个客户单独立户管理,加上与证券公司之间及时的数据核对、更新,存管银行拥有客户资金的明细数据,这样通过加总这些明细数据,并与实际存款数据核对,即可及时发现是否存在挪用客户交易资金的行为。因此,每个客户在银行均要开立专门账户,用以记录明细资金数据,第三方(存管银行)掌握客户资金明细数据,是第三方存管发挥作用的关键环节之一。可见,除非存管银行与证券公司合谋,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基本上免于证券公司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