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进入20世纪80年代,法国社会呈现新的情况,新的犯罪形式层出不穷,暴力犯罪加剧、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等一系列社会问题,严重影响社会安全,新社会防卫理论的非刑罚化已经不能适应社会要求,民众对重刑理论的呼声越来越高。这时新的刑事政策呼之欲出,安全政策便在此种背景下登场了。安全政策在1995年成为法律,正式登场。安全政策主张惩罚措施增多,惩罚罪名的扩大,国家司法权的扩张,刑罚权的严厉。安全是人们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人们一项基本义务,所以要社会成员参加来共同维持社会的安全,虽然人们为了社会安全会失去一些个人自由,但是在社会安全前提下的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这项政策得到了民众的拥护。
安全政策加强了警察的权力,扩大了警察搜查的范围,进而扩大了嫌疑人的范围;立法机关增加了很多罪名,规定了一些新型犯罪,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和集体犯罪,例如《法国新刑法典》第324-2条:“洗钱活动有以下情形,处10年监禁并处750000欧元罚金。1.经常性实行洗钱,或者利用从事职业活动所带来的方便条件实行洗钱;2.有组织的团伙实行洗钱。”{17}128第222-7条:“暴力致人死亡但无致人死亡之故意的,处15年徒刑。”第222-8条:“犯第222-7条所指之罪,有下列情形的,处20年徒刑:……8.由多人以正犯或共犯身份实施本罪。”{17}58可见法国刑法洗钱罪和暴力罪中都把有组织的犯罪形式定位为加重情节,给予严厉的刑罚。从安全政策来看,法国严厉打击了暴力犯罪,强调发挥刑罚的报应功能和惩罚功能,其政策可以概括为:刑事立法上的入罪化,刑事司法上的从重或加重处罚、特别程序和证据规则,刑事执行上的长期隔离。法国打击具体犯罪中的恐怖主义分子、累犯、性犯罪、有组织犯罪等,决不手软,法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体现了刑事政策轻缓的一面,突出了区别对待的原则。国家对未成年犯,根据情节轻微,采取多样化的教育措施,避免监禁。
最能体现法国刑事政策的是“刑罚个人化”,在《法国新刑法典》第三章“刑罚”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刑罚个人化的方式”一节,足见此项政策在法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法国刑罚体系体现了“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的制裁原则,在强化效率和安全双重价值之下,提高了刑罚的上限,增加了重罪刑的期限。同时,法国为了减缓日益暴满的监狱压力,对于轻罪和违警罪依靠非诉讼和非监禁的方式,从而将很大一部分刑事案件作为非刑事案件处理,使得刑罚人性化。
法国新刑法典中关于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的功能,无论是新社会防卫学说的学者,还是反对这一学说的学者,都持鼓励的态度。对于社会来说,使犯罪人重返社会是一种责任,因为,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永久陷在犯罪之中而不能自拔,致使其更加具有危险性,更加不易改正。所以,犯罪人重新适应社会,体现了一种代价小、效益高、更加人道,完全符合现代文明两大潮流的犯罪政策。所谓“现代两大潮流”是指:对不幸的人的天主教式的慈善潮流;18世纪末以来的“自由、平等的人”的民主博爱潮流。{18}
纵观法国二战后的刑事政策一直是螺旋式的上升,一直在预防和打击之间,寻找一种平衡。先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新社会防卫理论和专业预防并举,到八十年代的社会预防,再到九十年代的城市政策和安全政策紧密结合。2000年以后是安全政策、社会预防、城市预防、刑罚个人化等多种政策结合的体系。从国家层面来讲,法国刑事政策是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至七十年代的中央集权,到七十年代末是分权到省级政府,再到市级政府,进入八十年代,由于分权的效果不好,又开始集权到中央,实行“城市预防”的综合性的集权刑事政策,进入九十年代末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开始了多层次、多主体、多方面的分权刑事政策体系。从以上两个不同角度得出,法国的刑事政策是一直关注犯罪现实状况,不断改变刑事政策的策略,使得本国刑事政策发展成为一种动态的平衡状态,为维护法国国内秩序起到了关键作用。
(二)二战后日本刑事政策
1.二战后至20世纪90年代。二战后,日本于1946年制定了《日本国宪法》。二战中日本受到盟军的沉重打击,经济近于崩溃,民众生活艰难,很多人为了生存,不得已从事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刑法犯仅从1948年至1949年间猛增至160万件。{4}32 1945年至1950年为战后混乱时期,以财产犯罪为主要形式。日本连年战争,从战场归国的士兵和从被侵略国归来的农民,增加了日本国内失业人数,粮食生产遭到极大的破坏,社会价值观混乱,加之国家社会控制能力的弱化,犯罪率上升是必然的。但日本刑法典在战前是立法比较先进的,基本上满足了战后国内惩罚犯罪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