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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英、法、日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经历了战后五年的社会动荡期,国家逐渐恢复建设,经济和治安秩序好转,从1950年到1955年中,犯罪现象有所缓解。但从1955年后,开始出现了犯罪暴增的时代,一直到1965年维持高犯罪率,这一时期被称为“粗暴犯猖獗的时代”{4}35。主要是战后青少年犯罪、工业化背景下的黑帮犯罪、暴力犯罪、性犯罪以及交通事故犯罪。为了应对青少年犯罪泛滥的局面,日本于1948年7月15日颁布了《少年法》,对青少年犯罪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对策,体现了对青少年的关怀。《少年法》规定18岁以下的犯罪由少年审判所审判,并且规定废止死刑,采用不定期刑,将少年监狱名称改为少年服务所等。{19}日本青少年犯罪主要的一个原因是教师和老师忽视了青少年的情感需要。这时期所采取的刑事政策是将新出现的犯罪刑法化,即犯罪化。“所谓犯罪化(Criminalization)是指,将不是犯罪的行为在法律上作为犯罪,使其成为刑事制裁的对象。犯罪化,包括立法上的犯罪化和刑罚法规解释适用上的犯罪化。”{4}85日本对新兴犯罪立法的同时,也顺应了二战后多价值、社会防卫理论、刑法人道主义等世界刑事立法的趋势,本国刑法于1956年开始修订,非犯罪化(非犯罪化也被称为除罪化,即对一些不合社会发展的罪名从刑法典中删去,或改变对罪名的规定,使得修改后的罪名适应社会当前需要)的理念,慢慢地渗入了刑事政策之中。


  

  到20世纪70年代以后,日本犯罪率稳定在一个平衡状态。1975年有所涨幅,到1985年涨幅停止。20世纪80年代称为日本历史治安形势最好的时期。1988年《犯罪白皮书》中对此作了如下简要说明:“我国犯罪率低的理由可作如下列举,即富于守法精神的国民性、经济发达、失业率低、教育水准高、地域社会中非正式统制的存在、岛国的地理条件、民间对于刑事司法运营的协助、对枪炮刀剑及毒品的严厉取缔、高抓获率所体现出来的卓有成效的警察活动及刑事司法机关的妥当有效的机能。”{4}35


  

  2.20世纪90年代至今。日本在经历20世纪70年代以来,长达二十年的股票、债券、房地产价格持续的上升,在疯狂投机的刺激下,使日本经济成为神话。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日本经济出现减退,发生了经济泡沫的大破灭,使得日本经济受到重创,几千亿日元的银行坏账,数以千计的企业倒闭,失业率和自杀率不断被刷新。在此背景下,东京又发生了奥姆真理教地铁毒气杀人案等一系列暴力案件,人们为生存而抢劫、盗窃、诈骗、伤害。犯罪主体呈现扩大趋势,未成年人、失业者、家庭主妇、警察、老年人等开始成为特定类型犯罪的主体,社会两极分化加剧,企业终身雇佣制度解体,很多失业者处于盲目流动之中,没有任何经济来源,没有缓解经济压力的渠道,于是失业者产生了仇恨情绪,同时为了生存,走上了犯罪之路。


  

  2000年以后,日本针对出现的新情况,在保障个人人权和防卫社会二者之间寻找平衡点,成为新世纪日本刑事政策的起点。矫正的非设施化和行刑的社会化,成为日本当前刑事政策的热点。日本于2000年11月实施的《犯罪被害人保护法》,提出了“刑事和解”制度,这是一种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成立合意,将和解内容记录下来,最终具有和判决上和解有相同效力的制度。


  

  作为矫正阶段基本法的《监狱法》(1909年3月28日),除了有关判决前拘留者与死刑确定人的部分之外,得到全面修改,2005年,作为《有关刑事设施以及受刑者的处遇等的法律》成立。并且,2006年,包括上述部分在内,该法进行了全面修改,最终作为《有关刑事收容设施以及被收容者等处遇的法律》成立,2007年6月开始实施。{20}这部法律出台,使得社会对监狱的刑罚执行过程进行监督,使受刑人人权得到保障。日本在预防和打击犯罪方面,对《犯罪人预防更生法》和《缓期执行者的保护观察法》得到统一合并,以《更生保护法》的面目出现。该法根据受刑人在缓刑期间的表现,征询被害人的意见,来实现对受刑人下一步的刑罚执行,或者是不执行原判的刑罚。


  

  从2000年以后日本刑事政策变化看出,其原有刑事政策是在报应主义和惩罚观念上制定的,随着社会的发展,保障个人人权成为当今世界刑事立法的潮流,原古典刑法学派的刑事政策,必然会被现代人权为主导的新刑事政策所取代,对受刑人充分照顾,增加其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进行行刑社会化的改革,使得英美社会矫正被日本民众普遍接受。


  

  总之,通过日本法务省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号召全社会关注违法、犯罪人的复归社会的全国性活动,收到了极好的效果。特别是有识政府官员、法律界人士的引导,使这项活动得到媒体、宗教、文化、企业及民间团体的大力支持,极大地减少了社会歧视而导致的再犯罪现象。{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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