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二战后美国刑事政策的内容。(1)严厉的刑事政策。从二战后到现在美国的刑事政策经历不同的发展阶段,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美国犯罪呈现出犯罪率高、犯罪组织化、犯罪暴力化、政治犯罪层出不穷、犯罪低龄化、国际犯罪日益猖獗、经济犯罪居高不下等形势,与刑法实证学派所倡导的注重社会防卫,刑罚的目的不在对犯罪的报应、强调防卫社会、把刑事政策法律化、注重刑罚个别化的政策截然相反,美国刑事政策逐渐偏向重刑主义,和刑法古典学派的思想不谋而合。美国刑事政策针对严重暴力犯罪采取了“严厉的刑事政策”,主要针对恐怖主义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跨国犯罪、有组织犯罪等。“严厉刑事政策”具体表现为“三振出局”政策、破窗理论、“零容忍”政策等。
“三振出局”政策是为社会提供一种威慑犯罪的方法,打击活跃和危险的犯罪。其起源于1994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国情咨文中说:“那些重复实施暴力犯罪的罪犯必须被告知:如果第三次犯罪,你就被永远地抛弃了。”{9}这个说法经过华盛顿电视台节目评论员John Carson提出的:是棒球术语简明扼要的表明自己的观点,只要一个人犯罪三次,那么对其的指控就不能缓刑和假释。{10}从此,这项政策由华盛顿特区开始面向全美,成为当时打击犯罪很有效的刑事政策。
“破窗理论”是指1982年政治学家威尔逊和犯罪学家凯琳发表了名为“破窗”的封面文章。他们认为,如果有人打破了一个建筑物的窗户,窗户又得不到及时修护,别人就会在某些暗示下,重复同样的行为。这些破的窗户就会给人一种失序的感觉,在这种混乱的环境中,造成了犯罪的滋生。因此打击犯罪最好的办法是先打击失序,从小处打击犯罪,扩展到重罪。
“零容忍”政策是在破窗理论基础上形成的一种刑事政策,纽约市政府大力提倡此项政策。市民看见公共区域到处是流浪者、乞丐、小偷和不良少年,为此纽约市政府从严打击轻微刑事犯罪行为着手,整顿社会秩序,效果较好。这与刑法古典学派的报应主义相吻合。边沁认为:“当给予的补偿和犯罪所造成的损害相等时,补偿是完整的。犯罪对被害人造成的损害不同,如果损害重复发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这种补偿也是完整的。如果补偿的不及于所损害的,补偿则是不公正和不完整的。”{11}在此种报应主义理论下,所犯罪行与补偿是相适应的,犯什么样的罪行就给予什么样的刑罚,即使很小的违法,也要对其严厉的打击,不能容忍其存在,使犯罪消亡在萌芽阶段。美国虽然一直以来对死刑政策持反对态度,但面对20世纪70年代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使得废除死刑不能付诸实行,反而判处死刑的案件有增无减。2001年“9. 11”事件发生后,美国加大了死刑的威慑作用。“严厉的刑事政策”是“重重轻轻”两极刑事政策中的一极。这一刑事政策侧重于对社会秩序和国民利益的保护,严厉打击有组织犯罪和恶性暴力犯罪,挫败累犯的屡屡进攻,恢复死刑的执行,出重拳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针对特殊人群进行盯防。
(2)宽松的刑事政策。“宽松的刑事政策”也是“重重轻轻”刑事政策的一极。二战后,刑事政策处于刑法谦抑思想影响下,刑事政策的关注转移到了被害人,注重考虑被害人的需求、被害人对加害人的态度、被害人的保护等。{12}“宽松的刑事政策”的对象是轻微犯罪或有可能再社会化的人,刑事立法上对传统的卖淫、嫖娼、堕胎、禁酒等除罪化,刑事司法强调非刑事化和非刑罚化,以非刑罚措施代替监禁刑,比如设置社区矫正中心,青少年矫正机构;刑事执行上侧重于社区服务和恢复性司法,社区服务(community service)就是判令犯罪人在社会从事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13}244恢复性司法逐渐成为当代刑事政策的一种趋势,赔偿被害人,通常形成犯罪人与被害人和解的结局。实践中也就逐渐出现了“被害人·犯罪人和解程序”。这就是20世纪80年代在西方世界普遍兴起的恢复性渊源。{13}244“宽松的刑事政策”在刑事执法上从间歇监禁刑演变而来的。所谓间歇监禁,就是被判刑的犯人在一定周期(一日或者一周)的一定时间(白天或黑夜,平日或周末)内在监所服刑,其余时间在社会上工作、学习和生活。{13}247
故美国的刑事政策是“重重轻轻,以重为主”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更强调强硬政策运用,针对日益严重的暴力犯罪,把严重暴力罪犯关进监狱,对威胁社会安全分子实行隔离,同时暴力犯罪降低了,短时间内实现了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控制目的。但“严厉的刑事政策”不能消灭犯罪,也不是万能的,也要注意民众对刑罚的反应,使民众对刑罚不是恐惧。而是理性的运用“宽松的刑事政策”对轻微刑事行为进行拯救,实现刑事政策的理性回归,实现宽与严的有效结合,使得刑事政策不仅要注重现实犯罪的需要,而且注重刑罚的谦抑性,实现预防和惩罚的有机结合,注重刑事政策人道主义趋势,这样美国当前“重重轻轻,以重为主”的刑事政策符合了社会形势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