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后美、英、法、日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张亚飞
【摘要】通过对二战以后美、英、法、日四国刑事政策发展历程的回顾,比较四国在二战以后刑事政策的特点,分别对法、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和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刑事政策进行评价,得出两大法系的刑事政策在理念上逐步取得共识,向轻重并举的两极发展,重罪重罚,轻罪轻罚,但是各国刑事政策是在不同经济、政治、文化和历史背景下发展起来的,还是保留了自己的特色。在此基础上,希望对中国刑事政策有所启示。
【关键词】刑事政策;重重轻轻;社会防卫;严而不厉;宽严相济
【全文】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都处在战后重建之中,各国国内犯罪形势千差万别,故各国所采取的具体刑事政策也不一样,但各国刑事政策发展趋于相近,即重罪重罚,轻罪轻罚。
而当前学界关于刑事政策的研究,集中在对刑事政策概念、建国后中国刑事政策的回顾和评价、港澳台地区刑事政策比较、西方刑事政策的比较和评价等方面。但从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角度,对在二战后这一特殊时段,两大法系的各国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影响,没有给予足够的关注。本文基于此,首先立足于二战后两大法系的美、英、法、日四国,以此为代表,继而对四国的刑事政策进行评价,最后评析两大法系四国之刑事政策,对中国刑事政策的启示。故本文先从两大法系的学者对“刑事政策”的不同认识开始论述。
一、公共政策和刑事政策
公共政策是一个国家控制社会所采取的政治策略和表达方式,旨在加强社会秩序和安全,以增强人们对秩序和安全的预期,即从最大多数人的福利出发,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来制定政策。公共政策是政治学的主要内容之一。公共政策研究的目的主要在“通过描述公共政策(政府在什么方面做了哪些工作)、追问公共政策的原因或决定因素(为什么政府会采取某些行动)、探究公共政策的后果或影响(政策评估)等政府行为内容的研究,可以知道政府为什么采取这些行动,以及它们会产生怎样的影响。”{1}故公共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政府提供决策参考,使政府做出正确决策,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
美国公共政策学家E. R.克鲁斯克和B. M.杰克逊的《公共政策词典》对公共政策的分类包括:肯定性政策、农业政策、预算政策、商业政策、民权政策、遏制政策、刑事司法政策、经济政策、教育政策、能源政策、环境政策、外交政策、住房政策、移民政策、基本建设政策、劳工政策、土地使用政策、调节政策、交通政策、福利政策等多种类型政策。{2}3《公共政策辞典》把刑事司法政策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故刑事政策的制定需符合社会控制和社会秩序的需要,《公共政策词典》对“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义是:“一些法律、行为和道德准则,以及最高法院的决定,用以作为改善和保护美国法律正当程序基本权利的工具。刑事司法政策通过那些负责管理、控制犯罪和刑事犯罪分子的机构—警察局、法院和管教机构(如监狱)的结构、功能和决策过程而得以实施。两种主要的刑事司法原则支配着美国刑事司法政策的方向:(1)刑事司法的正当程序模型;(2)犯罪控制模型。正当程序模型强调,程序权利需要保护,即使这种保护妨碍法律系统的效率。涉及被告权利范围的大部分法庭辩论,都以正当程序模型作为基础。另一方面,犯罪控制模型强调的是控制犯罪行为,而不是扩充法律准则以防止出现程序性错误。犯罪控制模型的重点在于快速审讯,有效地处理案件,给有罪的被告定罪。两个模型都得到最高法院决定的支持。这些法院决定又拥护关于法律系统功能的各种价值观和假设。”{2}95这是美国公共政策学界对刑事司法政策的定义。
美国“刑事政策”这一概念的出现很迟,到了二战以后才正式有了“刑事政策”的提法,但是并不代表其对刑事政策的研究从二战后才开始。二战以前就已经有了很多细节研究,只不过是没有正式冠以“刑事政策”的提法,而是分别对少年犯罪、职业犯罪、累犯的刑罚处罚、监狱相关政策改革等方面作了研究。
中外理论界普遍认同,“刑事政策”一语为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Feuerbach)于1803年提出的,相当长时期内,刑事政策一词常被视为刑法理论与实践的同义词。{3}1
另一位刑事实证学派的代表人李斯特继承发展了“刑事政策”的概念,扩大了刑事政策的范围,不仅仅限制在刑事惩罚之中,而且包括了与犯罪作斗争的各种原则。经过李斯特对“刑事政策”范围进行了很大扩展,很多学者都对此进行了扩展,新社会防卫学派的安赛尔指出不能将“刑事政策”等同于刑法,是“集体对犯罪的、越轨的或反社会行动的有组织的果敢的反应。”{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