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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后美、英、法、日刑事政策对中国的启示

  

  综上可以看出,英国实行两极化的刑事政策,是“严厉刑事政策”和“宽松刑事政策”的结合,把效率和公正作为刑事政策的两大目标。英国刑事政策逐渐与世界刑事人道主义趋势相吻合,强调了刑罚不是唯一目的,刑罚最终目的是教育个人和社会,保障个人的权利,使其重新社会化,强调刑事政策应当在法治轨道之内来实行,即实现了从“严而不厉”到“严而不厉”和“严而又厉”并举的转变。


  

  三、二战后大陆法系的刑事政策


  

  (一)二战后法国刑事政策


  

  1.二战后法国刑事政策出台的背景。二战以后至1980年,安赛尔社会防卫理论深深地影响了法国刑事政策。这一时期的刑事政策强调对犯罪的治理和对犯罪人复归的安置政策。在二次大战结束后,当年成立了刑法改革委员会,刑法领域出现了“刑罚宽缓化”和“非罪化”的倾向。


  

  新社会防卫理论经历很长的发展历程,是在古典刑法理论上发展起来的。二战前有格拉马蒂卡主导的用一部《社会防卫法》来代替刑法,形成社会防卫一统天下的局面,抛弃传统的刑法理论,形成新的社会控制理论,取消刑罚。他主导建立一种反社会的研究范式来代替刑事责任的概念,旨在建立一整套使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措施和体系。


  

  而二战后安塞尔对格拉马蒂卡过激的社会防卫理论提出了反对,突出了社会防卫与刑法的结合,采取综合主义的立场,为了避免和原有社会防卫派区别,他用一个“新”字来区别旧的理论,从而形成“新社会防卫理论”学派。安塞尔倡导一种人道主义的刑事政策,将犯罪作为社会防卫的对象,将犯罪人的社会化作为一切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基础。他并没有放弃刑法责任作为判处罪行的依据,要求对犯罪要从犯罪人本身出发,不采取任何先入为主来看待罪犯,要把罪犯从生物人中走出来,把其看做是一个复杂的、多样的人,选择可以使其重新社会化的方式,来实现教育和改造。


  

  2.二战后法国刑事政策的内容。20世纪70年代以后,法国政府注重犯罪后再社会化的改造和教育,忽视了犯罪前的预防,加之社会就业形势不好,移民政策对有色人种的歧视,使得青少年犯罪风起云涌,引发了以盗窃罪、抢劫罪为主要形式的犯罪浪潮,民众生活在对犯罪的恐惧之中,他们谴责国家对罪犯过分宽容,法国开始了预防性刑事政策。


  

  1976-1977年佩雷菲特主持的“暴力、犯罪和违法行为研究委员会”,即所谓的佩雷菲特报告,率先开始了法国预防刑事政策,强调国家与省级政府的配合。{16}206 1978年,法国改变政策导向,使得预防政策主体由国家和省级的配合转为国家和市级政府的配合,直接让预防刑事政策贯彻到基层政权,更直接有效地影响民众,减少犯罪的发生。


  

  根据1978年2月28日法令,法国成立了“国家预防暴力和犯罪委员会”,并在各地成立了省级委员会。为了更好地在全国范围内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和防范,1983年6月8日法令将原先的国家和省级预防暴力和犯罪委员会分别更名为“国家预防犯罪委员会”(CNPD)及“省级预防犯罪委员会”(CDPD),并敦促各市市长在本市成立“市级预防犯罪委员会”(CCPD) 。{16}206为了加强各级委员会的有效运转,于1985年颁布了《预防犯罪运动合同》,所有预防犯罪的行动都通过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形式进行,与国家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各城市的市长们,他们成为此项政策的执行主体,由于这项政策在城市中实行,又被称为“城市政策”{16}208


  

  “城市政策”建立在“自主国家社会”理论上。这是马蒂在《刑事政策的体系》中对法国刑事政策的定位。在这一模式中,行政权占了主导地位,政府对于犯罪预防一直处于高压态势,居于主导地位。法国预防政策在此理论上构建了一个完善的体系,建立了由司法机关、警察机关、市民社会三位一体的网络。司法机关在“那些信奉法制主义传统的国家大部分目睹了法律权威的下降,这首先是因为当代众所周知的立法膨胀现象。这一现象并非刑法所独有,它的发展规模是惊人的,这主要归咎于很多行政机关硬要往法律文件里塞上一个刑罚处罚。除了这个量的变化以外,法定原则上在质上也遭受了缓慢的但却是不可抗拒的变化:它在法官真正‘解放’之时失去了强行法的效力。”{3}66可见司法机关权威性不断下降,要与行政机关紧密配合,从而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警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权力也是极度的扩张,涉及讯问、搜查和拘留等,甚至警察正当防卫权也扩大了很多。此种理论之下的警察只是“刑法制度的‘后勤部’”{3}66,警察可以秘密监视民众和秘密收集情报,“警察的决定就基本上是决定性的,例如,将罪犯移送检察院,或将案件撤销以及逮捕或释放,决定临时监禁等”{3}66,使得整个社会在警察控制之下。此外,法国是一个比较发达的市民社会,市民社会力量是“城市政策”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某种程度上成为国家的得力助手,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检举和打击犯罪,承担未成年犯罪和毒品成瘾者的预防。这时,市民社会和国家不是对立的两极,而是紧密合作的整体。司法机关、警察机关和市民社会三者在预防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团体,有效地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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