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公用企业的公益性特点,决定了各行业应建立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各公用企业的财务状况,人事状况,发展规划、行业指导意见等,事涉各公用企业的信息由各公用企业定期公布事涉全行业的事项,由行业协会公布,确保公众的知情权,以便全社会对公用企业的监督。
(五)建立公众参与制度。
社会主义国家的本意就在于人民主权至上,公众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对于涉及到国计民生的公用企业,更应强调公众参与:第一,公用企业的定价,员工的报酬都应举行听证会,由不同利益集团的代表确定第二,公用企业的信息,公众凭身份证便可检索第三,个人应有权作为消费者或代表其他人起诉公用企业、行业协会或行政主管部门的不当行为第四,事涉公用企业的立法,也应由不同利益集团代表参与。
(六)建立有利于消费者的诉讼机制。
实体法的正义实现很大程序上取决于程序法的保障。因此,应建立有利于公众参与消费者权益保障的诉讼机制:一是要建立公众诉讼制度,即任何个人只要认为公用企业或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所为已侵犯了消费者权益,都可以以公用企业或该行政主管机关、行业协会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问该行为是否与本人是否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是建立团体诉讼,即各类消费者组织或其他社会组织可代表该组织的成员直接提起诉讼的公益诉讼制度。三是小额诉讼,即消费者在提起小额诉讼时,被告方———公用企业、行业协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支付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小额赔偿费外,若败诉的话,还要加倍支付消费者的误工费、律师费等诉讼开支。四是改革现行的集团诉讼制度。尽管目前中国有集团诉讼制度,但在实践中运用得极少,法院往往以影响社会稳定等为借口,拒绝集团诉讼,而强行拆散,采用单一诉讼,人为加重消费者诉讼成本。法律应明确规定只要符合集团诉讼条件的,必须实行集团诉讼。否则,所增诉讼成本应由法院减免。
(七)引进民间资本,促进有效竞争机制的形成。
在理论界,“引进民间资本,打破公用企业的垄断地位,实行公用企业的股份化,促进民间与国家共同持股”已成定论,但笔者认为:仅此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公用企业的垄断现象,因而除了坚持其他方面的制度变革外,对于引进民间资本,更应鼓励民间资本成立供水企业、供电企业,促进在一个区域内多家公用企业相互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