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必需性与不可选择性同在。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些行业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来说,都是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若没有这些必需品,不要说提高生活质量,就连维持现代社会的基本生活都是不可想象的。但由于独占性的存在,在某一地区其经营者是唯一的。因此,这些产品与服务具有不可选择性。所以,消费者由此处于被动的不利地位。导致消费者花高价,而购买劣质的产品与服务。
(五)效率低下与高报酬同存。由于中国的公用企业普遍存在的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几乎无从知道,也无权知道公用企业的运行情况(包括投资、收益情况),公用企业一方几乎拥有所有信息“保密权”,自然垄断性又决定了公用企业没有竞争者———市场机制“失灵”,国家作为产权者的“缺位”,必然导致资源配置方式效率极低,而员工的报酬都是高得惊人———可以获取超额垄断利润,可以“寻租”。于是,形成了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得自然垄断性与行政性垄断结合的特点。
二.国家行政权力膨胀、团体社会远未形成———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社会结构性原因
对于中国社会的结构,又论者以“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二元结构进行分析。但是,笔者认为:此论不适合于中国社会,应采用“市民社会———团体社会———政治国家”三元结构来分析。在三元结构的视野下,检讨我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社会结构性原因,我们可以发现一些较有说服力的观点:
(一)行政权力的过度膨胀,导致行政权力与公用企业的“权钱互易”。在我国,尽管经历了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但由于在较长时期里,改革目标并不明朗,以及计划经济的烙印较深,为行政权力介入公用行业提供了社会环境。形成这样的局面:其一,公用企业的投资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由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际上获得了投资者与管理者、监督者的“三位一体”角色。其二,公用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定价,由于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特点,存在“市场失灵”现象,即市场机制无法起到“定价”作用,加之公用产品的需求弹性小之特点。公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之价格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说了算———愿意定多少就定多少。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拥有绝对的定价权。其三,长期以来,每个公用行业都有其特殊的财会管理制度。这种特殊的财会管理制度又是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于自己便于控制和管理企业的目的而制定的。社会各界从各公用企业的财会报表等财务资料是无法知晓企业的运作情况的。因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了公用企业的绝对的信息垄断权。由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拥有了上述庞大的权力,公用企业就必然通过游说、疏通去试图说服主管当局给予优惠或差别待遇达到满足自利的目的,形成蔚为壮观的“寻租”活动,由此完成了与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权钱互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