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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

  

  2.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规章,公用企业按规章运行,而这些规章缺乏透明度。因此,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与公用企业垄断了“信息权”,消费者的知情权自然无从实现。


  

  3.由于公用企业的自然垄断性,加之我国的公用企业(铁路运输和民航除外)基本上是按行政区域来设置的。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来说,面对公用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并不具有选择权。


  

  4.从理论上说,公用企业基本上是国有国营,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监督、检举、建议的权利,但在实践上,消费者的建议权仅仅是写在“纸上的法律”,并没有具体措施保证这“纸上的法律”转化为“现实中的法律”。


  

  5.由于我国的程序法中缺乏团体诉讼、公益诉讼、集团诉讼,小额简易诉讼等保障消费者索赔的法律机制,因此,消费者索赔的成本甚高,足以阻碍消费者索赔权利的实现。


  

  四.重建行政规制机制、促进团体社会的发展———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法律调控之重塑。


  

  中国公用企业弊端多多,中国政府也决心进行一系列改革:中国电信业打破垄断,将其分拆成固网电话、移动电话、卫星服务和传呼服务四大公司,各自独立经营,结束了一家独大的时代铁路方面,近期也酝酿进行分拆,据铁道部的构想,未来将用10年时间对全国铁路进行“网运分离”,把客运、货运和路运分开全国铁路将组建成若干家客运公司、货运公司和一家路运公司。其中路运公司负责铁路建设,分配路网和负责指挥控制职能(类似铁路管理局);政府日后只负责管理路运公司,其余客运和货运则放开竞争。民航业的重组过程较为反复,各地方民航公司虽然进行了若干收购合并,但市场结构变化不大今年7月民航总局提出了以三大国有航空公司,即中国航空、南方航空和东方航空为主干,组建三大航空运输集团整合散布全国的小型民航公司,过渡到以三大民航集团互相竞争的局面。供水、供应燃料等市场在国内部分城市已引进民间资本参股。


  

  另外,国家计委也即将出台有关规制公用企业的政策:一是改革价格形成机制二是建立成本的约束机制,三是完善明码标价有关规定。但“很明显,中国政府的反垄断只在起步阶段,遭“拆骨”的超级企业只是按功能重组,但重组之后的企业仍然体积庞大,仍然占据着某一特定市场进行垄断经营,要彻底开放市场,引入竞争,中国政府还有一段漫漫长路”。


  

  基于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特征、现状以及中国政府对此进行改革的方案,笔者提出一种较可行的改革方案———确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行政规制机制和促进团体社会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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