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
郑少华
【摘要】本文分析了中国公用企业垄断,并指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形成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在于:国家行政权力膨胀,团体社会远未形成。因此,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必须重建行政规制机制,促进团体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应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企业运行机制,建立行业协会,建立各种消费者组织,建立行业信息披露制度,改革公共定价制度等。
【关键词】公用企业;垄断行为
【全文】
法律调控机制在未来的中国《反垄断法》立法中,必然要考虑中国垄断现象的独特性———即如何处理自然垄断的公用企业之垄断行为,以及行政性垄断行为。这是中国不同于欧美国家,甚至不同于日韩等东亚工业国之处。特别是前者———中国公用企业的垄断现象,溶合了自然垄断、行政垄断的色彩。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成因、性质、存在的弊害,以及解决的法律方案,以图《反垄断法》立法者能予正视。
一.自然垄断与行政性垄断之结合———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特色
中国目前的公用企业涉及到供水、供电、供煤、邮电、铁路、民航等行业,尽管都先后开始了行业改革探索,但仍具有自然垄断与行政性垄断之特征:
(一)独占性与国有化并存。由于公用企业所提供之物品和服务的必要性以及投资固定资本的巨额性、沉淀性,受一定的规模经济与技术条件之限制,资源有效配置的特殊要求,这些行业均具独占性,加之深受计划经济之影响,基本上都采用国有国营的方式。
(二)公益性与营利性共在。一方面,这些行业都是事涉国计民生的基础性设施,它们要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的服务,因此,应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但作为经营者,它们又在追求利润、追求效率,因此,又具有营利性。是以,中国公用企业陷入了悖论的困境中———在公益性与营利性的矛盾中生存发展。
(三)行政性与行业性结合。在中国的公用行业中,往往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既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又是该行业国有资产的总代表(管理者与受益者)。例如:铁道部既是铁路运输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又是该行业的资产的管理者和受益者。这样,就使行政权力向行业经营领域渗透,导致“权钱互易”的怪圈。出现论者所谓的“政企同盟”现状:第一,既是行政部门又兼行业主管的管制者,不可能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平等对待所有的市场参与者,新的市场进入者或非国有企业很可能受到歧视第二,这种政企同盟一旦形成,便完全有可能在立法和执法过程中藐视消费者利益集团和新进入企业集团的力量,置他们的合法权益于不顾。第三,由于在目前的政治法律制度下还无法打破这种政企同盟,管制者在滥用其行政职权的同时,使这些受管制产业的资源配置效率惊人的低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