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立法者、投资者、管理者、监督者相互独立和相互制衡的公用企业运行体制。
目前的中国公用企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说是同时兼任上述四个角色,这是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具有行政垄断性的体制根源,因此,要首先打破这种体制:其一,公有企业既然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又是自然垄断行业———市场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因此,其行业立法权只能由民意的总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不应由各级政府(包括国务院)来行使,实行公用企业价格法定主义,既只有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确认,公用企业的产品与服务才能提价。其二,公用企业的投资权(包括投资管理权)只能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当民间资本进入公用企业投资领域时,则公用企业的国有资本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投资管理权。其三,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改组为公用企业的行业协会,行使行业指导权。其四,公用企业的监督权应由将来依《反垄断法》设置的公平竞争管理部门与各行业的消费者组织来行使。这样,就形成了上述机构或社会组织相互制衡的机制。中国公用企业将结束单纯行政管理制时代,走向行政规制与社会调控相结合的新时代!
(二)改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行业协会。
各公用企业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要分解,改组成行业协会,负责本企业的公用企业的行业指导:制定本行业的发展规划定期公布本行业公用企业的信息(包括成本核算、营业情况),以供社会大众监督游说和争取国家财政补贴,促进本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但不能采取联合行动———统一定价、统一服务条件,这为《反垄断》所禁止之所为颁布本行业统一的会计制度,但不得违背国家《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通则》。
(三)改革消费者协会,允许成立各种消费者组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之规定,公众有结社的自由。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结社的权利。因此,应废除现行的《社会团体登记条例》,改革现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控制的各地消费者协会,允许消费者成立各种消费者组织———如水电消费者组织、铁路消费者组织等,而且一个行政区域内至少应有两家以上互相竞争的消费者组织,这样,消费者组织之间的有效竞争,可以促进消费者组织真正为各自的成员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