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民社会发育不良,导致消费者权益屡受侵犯。近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必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市场经济的逻辑起点是以“经济人”为假设的,而市民社会的逻辑起点则是“市民”,两者均是“自利的人”。但是围绕着“市民”而发展出的市民社会,一遇到“自然垄断”———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则只能束手无策。再者,加之中国传统文化中的“顺民”情结的熏陶,在市民社会框架下的“市民”,面对强大的公用企业,只能享受到权益屡遭侵犯的滋味。
(三)团体社会远未形成消费者缺乏社会保护之机制。长期以来,中国社会在中央指令性计划的控制下,国家行政权力几乎渗透到社会每个角落,各单位都是行政机关的附属物,而个人都变成了各个单位的附属物,因此,每个人面临国家暴力的危险,缺乏社会中介层之保护。公用企业所具有的行政权力隶属性,由此,导致作为一个消费者,只能面临公用企业与其背靠的行政权力的双重威胁。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同时,其他社会领域改革相对滞后,单位所有制的情况虽有很大改观,个人虽不再以单位为依附,但是,社会大众长期缺乏一种抗争的传统,社会运动无从展开。各种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不发达,个人作为消费者的角色无法实现———其权利当然无从获取。所以,面对日趋膨胀的行政权力与日益傲慢的公用企业势力,消费者缺乏团体社会作为社会保护机制,抵御公用企业的侵犯。
三.有碍社会公平与侵犯消费者权益———中国公用企业的弊害
所有的公用企业,由于事涉国计民生,为了满足人们的基本需要,各国均采用政府管制的措施,但由于上述所分析的原因存在,我国公用企业无法实现其目标,相反,存在下述弊害:
(一)有碍社会公平。我国铁路、电力、邮电等行业严重存在着收费过乱,服务质量差,生产效率低下等问题,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最高的金融、电力、邮电、煤气、水生产与供应等是其他行业工资的两倍多。近几年差距仍在拉大。更有甚者,不仅我国公用企业在职员工报酬高而效率低下等不公平现象,而且,每年国家财政还要对这些行业实现巨额补贴,而这种财政补贴无疑增加了每个纳税人的负担。
(二)消费者权益遭受侵犯。在我国的公用企业面前,国际社会公认的五项消费者权利—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建议权与索赔权均难以实现:
1.由于公用企业长期缺乏监督,也长期缺乏真正意义上的成本核算,因此,煤气、供水、铁路运输、民航等公用企业在提供产品和服务时,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和财产受损屡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