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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进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

  

  附图


  

  被告直接提出抗辩事实以证明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不能够成立,原告又主张一个递进事实,以证明被告主张的抗辩事实是虚假的。原告主张的递进事实能够被证明是真实的,当然就意味着被告提出的抗辩事实不成立,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也就被确认。如果原告主张的递进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应当有哪一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我们论及证明责任分配时,往往仅仅涉及拟适用实体法律的要件事实,当要件事实真伪不明时,我们将根据证明责任分配原理来认定案件事实。但递进主张事实真伪不明时,能否直接适用证明责任分配原理?也就是说,能否把主张的递进事实视同要件事实,由主张该事实的一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负证明责任?答案应当是否定的,以下根据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形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A已经得到证明,被告主张的事实B并非用于反驳或者抗辩原告主张要件事实A的真实性,而是另一实体法律规范要求的要件事实,该要件事实一旦成立,根据相应实体法律规范,就将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甲就人身伤害向乙提出赔偿请求,对人身伤害赔偿的要件事实,乙不予否认,但主张正当防卫的事实。一旦正当防卫的事实成立,根据实体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将被驳回。针对被告的正当防卫主张,原告再次主张被告先行实施侵害行为的事实,以反驳或者抗辩正当防卫事实的成立。


  

  原告再次主张的递进事实C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被告对其主张的事实B负证明责任。其理由是:被告主张的事实B不是针对原告主张事实A进行抗辩或者反驳,是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主张拟适用实体法律的独立的要件事实,对此应当负有本证证明责任。而原告主张递进事实C是为了抗辩或者被告的事实主张,当然负反正证明责任。我们知道,本证证明责任需要证明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其证明标准应当达到证据优势或者高度盖然性。而负反证证明责任一方只要能够使被证明的对象陷入真伪不明即可。


  

  第二种情形的证明责任分配则有所不同。被告主张的抗辩事实或者反驳事实B直接针对原告主张要件事实A的真实性,如果被告主张的反驳事实或者抗辩事实B陷入真伪不明,就意味着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A的真实性没有得到证明。原告为了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而再次主张一个事实C来证明被告抗辩或者反驳事实B是虚假的。很显然,只有能够证明该事实C是真实的,才能够证明被告抗辩事实或者反驳事实B是虚假的,也才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是真实的。如果原告再次主张的事实C的真实性没有得到证明(包括是假或者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也同样意味着被告的抗辩或者反驳事实B,以及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A都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可见,原告对其再次主张的事实C要负本证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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