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案例中涉及的事实应当属于第一种情形。原告主张被告拖欠货款的事实,被告予以承认。为了反驳或者拒绝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主张一个独立的事实,即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这是适用实体法律规范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实体事实或者要件事实,对此被告应当负本证证明责任,即证明原告要求给负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为真实。现在被告提出原告要求给付货款的请求已经超过2年,且没有时效发生中断的事由,要求法院适用超过诉讼时效的实体法律规范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原告又主张一个反驳或者抗辩事实: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已经向被告主张过要求给付货款的事实,即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事实。原告再次主张的请求过给付货款的事实,是用于反驳或者抗辩被告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事实。原告提出车票以及住宿发票等证据来证明其向被告主张过权利的事实,被告对此进行辩解,认为这些证明只能够原告到被告所在城市,不能足以证明向被告主张请求权的事实。被告的辩解理由当然有一定道理,但也不能够说明原告一定没有向被告主张过请求权。正是由于被告的辩解,可以认为原告再次主张的抗辩或者反驳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原告主张过请求权的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也就导致了被告主张诉讼时效超过的事实没有得到证明,也就是不能够确认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为真实,或者可以认为同样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不能够认定,也就不能够适用超过诉讼时效驳回诉讼请求的实体法律规范。由此可以认为,本案被告对其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不是用于抗辩原告主张的事实,在本质上属于适用实体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希望适用相应的实体法律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负有本证证明责任。而原告主张向被告请求过给付货款的事实,也即诉讼时效发生中断的事实,属于对被告主张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的抗辩事实,仅负有反证证明责任。因此,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作者简介】
张永泉,单位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注释】 陈刚:《证明责任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骆永家:《民事举证责任论》,台湾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44页。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66页。
王怀安主编:《中国
民事诉讼法教程》,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
李浩:《举证责任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4页。
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