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递进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

  

  本案件至少涉及以下三项事实:1.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给付货款请求权所依据的事实):2.被告的抗辩主张事实(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3.原告对被告主张时效已经超过进行抗辩的事实(向被告主张过请求权的事实)。这些事实都是需要证据加以证明的,如果第一项要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照证明责任分配原理,通常应当是很好解决的。但如果后面两项间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将如何分配证明责任?本案件涉及的问题也就是间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证明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应当由哪一方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二、  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有限性与局限性


  

  关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在理论上都认为应当从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去加以分析,从拟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中找出具体案件的证明责任规则。还有学者认为,“由于证明责任法在性质上属于法,证明责任在性质上属于法律适用问题,因而可以将证明责任法作为裁判规范所作出的裁判称为证明责任法裁判。”[1]把证明责任规范作为裁判规范,如同研究其他实体法律规范一样,也就注重于研究和探讨裁判规范适用的要件。就法院审判而言,必须探求拟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事实是否真实存在,如果要件事实为真实,则适用该实体法律支持其诉讼请求;如果要件事实为假,就不能够适用该实体法律规范;如果要件事实最后既不能够判断为真,也不能够判断为假的情况下,则适用证明责任分配规则进行裁判。“法院对于法律规定之要件事实于最后(言词辩论终结时)仍真伪不明时,该规定即不能够被适用,此时,将其不利益(败诉)归于一造当事人,而下判决。该当事人即对该法律规定之要件事实负有举证责任。”[2]可见,证明责任分配规则的适用都直接涉及拟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的要件事实,在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才运用证明责任规则。


  

  然而,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不仅包括诉讼请求所依赖的要件事实以及对方主张的抗辩事实,还往往遇到这样的情况:原告主张其诉讼请求所依赖的要件事实A,被告为了反驳主张抗辩事实B,为了反驳被告的抗辩事实原告再次主张一个事实C,被告还可能主张D事实再次抗辩原告主张的C事实。这样一来,除了要件事实以外,还存在一系列的、具有层次递进属性的事实主张,本文姑且称为递进主张事实。递进主张事实不仅包括证据理论上通常所讲的间接事实和辅助事实,还包括抗辩诉讼请求所要求的独立的要件事实。可以这样说,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主张,被告的反驳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主张另一个事实(抗辩事实)的存在,以证明原告主张事实是虚假的;二是主张一个事实的真实存在,来证明原告主张事实所依据的证据是虚假的,从而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是不真实的;三是直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承认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但同时主张一个独立要件事实,并希望适用相应的实体法律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种情况下主张的事实属于伺接事实,即指用于证明诉讼上待证事实的的事实。第二种情况下主张的事实属于辅助事实,即用于证明某一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或者证明力的事实。第三种情况下主张的事实,是抗辩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要件事实。递进主张事实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讲的案件要件事实,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就必须提出其请求能够成立的要件事实,这是最主要的证明对象。但是否提出递进主张事实,则取决于当事人的情况,如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借款,就必须提出借款存在的事实。如果被告以诉讼时效超过进行抗辩,即提出了抗辩事实,则原告就应当提出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者中断的事实主张,这就是递进的事实主张。当然,如果被告没有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超过的事实,原告就无须提出诉讼时效发生中止或者中断的递进主张事实。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