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于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证明责任的分配做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但就规定的内容看,仍然只是限于实体法律所要求的要件事实。《证据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里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显然是拟适用的实体法律规范所要求的要件事实,亦即该要件事实被证明,即可适用实体法律规范支持其诉讼请求。这里“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就是抗辩主张的事实,都没有进一步涉及递进主张事实问题。当然在立法中也不可能直接规定递进主张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但递进主张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往往会导致主张事实或者抗辩事实,甚至二者都陷入真伪不明的状况,此时,如何分配证明责任,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探讨和研究,以寻求其一般性的指导规则。
三、 递进主张事实证明责任分配
递进主张事实可以分为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原告主张事实已经得到证明或者被告对此没有争议,被告根据实体法律规范,提出一项事实抗辩原告的主张,如果被告主张的事实成立的话,原告的请求就将被驳回。为此,原告为了避免败诉的结果,针对被告提出的事实主张又将提出一项递进的事实主张。如对原告要求归还借款的事实,被告没有争议,但主张诉讼时效已经超过,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又主张其向被告曾经主张过请求权,诉讼时效发生中断。如下图示说明:
附图
被告不否认或者承认原告主张的要件事实A,但主张另外一个独立的事实B,如果该主张事实成立,根据实体法律的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就将被驳回。原告主张递进反驳事实,以证明被告主张事实B的不真实。如果原告提出的递进反驳事实主张C能够被证明,当然就意味着被告提出的事实B是虚假的,原告的诉讼请求将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如果主张的递进反驳事实C陷入真伪不明时,该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将由哪一方负证明责任?
第二种情形是,原告主张的事实本身没有完全得到证明,被告提出相反的事实主张是为了反驳或者削弱原告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原告为了证明被告主张的抗辩事实的虚假性,从而证明自己主张事实的真实性,原告又再一次提出递进事实。当原告再次提出的递进主张事实陷入真伪不明状态时,如何判断要件事实的真伪,应当由谁负证明责任,最后的不利诉讼后果归谁承担?以下以图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