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律定义与具体规制
郭宗杰
【摘要】中国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应当对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予以规制。有关立法内容可以从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定义和对相应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的列举规制两个方面展开。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定义应当借鉴俄罗斯等国家的有关立法经验,以综合定义的模式,在正确区别法律定义与逻辑定义和法理定义的基础上展开。行政性垄断行为的具体列举,应当排除按主体划分行为的传统分类方法,而是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结合行为主体、形式、后果等要素,做出简洁、明确的规定。
【关键词】反垄断法;行政性垄断;立法
【全文】
行政性垄断是一种严重的限制竞争行为,中国目前正在制定的反垄断法应当对行政性垄断的有关内容加以规定,这已经成为学界和实践界的共识。但是,反垄断法如何规定行政性垄断,却一直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规定,主要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其一,如何界定行政性垄断,即如何在反垄断法中给行政性垄断规定一个法律定义;其二,如何对行政性垄断作出具体规制,即如何在反垄断法中列举行政性垄断的具体表现形式。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论证。
一、关于行政性垄断的法律定义
(一)法律定义的一般属性及其对行政性垄断法律界定的意义
法律定义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定义,而是专指法律文本中出现的对法律概念的界定。法律定义是法律思维的细胞,通常的法律文件都是由四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定义、法律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技术性规定[1](第41-43页),而法律定义则在其中具有最为基础的作用,其他内容都离不开对法律定义的理解和运用。关于法律定义在法律中的作用,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哈特曾经说过:定义一般要做两件事情,一件事情是通过提供一个代号或公式来把被定义的词转换成其他“易懂的用语;另一件事情是通过揭示该词所涉及的事物的特征(既包括此事物与同类事物的共有特征,也包括使之与其他种类事物区别开来的特征)来划定它的范围。”[2](第15页)也即通过法律定义的运用,一方面可以明确法律概念的内涵,另一方面还可以明确法律概念的外延。这样才能使法律的运用者真正把握法律定义所要指向的内容。
法律定义作为定义,当然具有许多普通逻辑定义的性质或特点,但由于法律本身的特殊性,作为一般定义方法在法律领域中运用从而形成的法律定义,必然会具有一些与普通定义不同的属性。这些不同的属性主要表现在:(1)从法律定义的形成过程来看,它体现了立法者对定义本身的主观认知。一般定义是人们通过感知外部事物,获得感性认识,并运用比较、分析、综合、概括、抽象等方法,使感性认识升华为理性认识,逐步认识到事物的本质属性,在头脑中形成事物的定义,并借助语言表达出来。在这个过程中舍弃了对象的非本质属性,故定义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但法律定义并非是人们对客观对象认识以后对其本质属性在头脑中自然形成的反映,而是立法者主观上人为的规定。是基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设想或者规范意旨,将调整对象的各种特征进行分析、比较、综合、抽象、概括并加以取舍,对那些能适应调整要求的,又具有区别性、决定性意义的特征规定下来,纳入法律体系,成为根本性的法律特征,从而形成法律定义。因此,法律定义的概念和人们日常理解的同一概念往往并非完全一致,它只体现立法者的主观认识和立法规范的目的需要。(2)从法律定义的界定方法看,它更多的强调语词定义的运用。一般情况下对一个概念进行界定时,有两种主要方法,即真实定义法和语词定义法。真实定义力求反映事物的全部本质属性,较多的运用抽象、深奥的语言词汇;语词定义则是指语词使用者根据需要对某个词语规定一个新的意义。法律定义由于行为规范的操作性需要,常用语词定义的方法,以简洁的语言表明其对界定概念的属性的认识。语词定义方法较之一般逻辑定义方法,更为清晰、明确,对外延的把握更为准确。(3)从法律定义的效果看,具有法律强制的效力。法律定义的内容直接包含在法律条文之中,成为法律条文的一部分,所以法律定义具有法律条文的效用,与法律一样,也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这一特点也是法律定义与一般定义最为显著的区别。所谓法理定义即是指学术界关于法律概念的解释。同一个术语可能既存在法律概念,也存在法理概念,但二者往往并不完全等同。这可能既反映了理论和实践的差别,也反映了学者和立法者对同一问题不同的立场和判断,当然有时也可能纯粹是出于立法技术等因素的考虑。但在很多情况下,二者并不是矛盾的,法理定义对法律定义往往具有前瞻性的指导意义,当然有时二者也会出现完全重合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