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严重破坏市场竞争秩序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作出了全面、严厉而且相当明确的规定。而其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则是其一大特点。
俄罗斯反垄断法对于垄断活动的界定,包括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两方面的内容。而其中所指的行政性垄断,是指联邦行政权力机构及联邦各部门的行政权力机构、各市政当局,所从事的与反垄断法规相抵触的行动,以及会趋向阻止、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动。该法关于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可以分解为以下两方面内容:(1)行政性垄断的主体:根据该法第4条规定,行政性垄断的主体为行政权力机关,具体包括:俄罗斯联邦、联邦下属各共和国、自治区、州的国家与地方行政机关,区和市所设的行政权力与市场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组织和团体的管理部门。联盟、协会和商会,以及企业跨部门、跨地区成立的完全履行管理职能的其他联合机构,也都属于可以实施行政性垄断行为的主体范围。由此可见,俄罗斯关于行政性垄断的主体规定的范围相当广泛,基本上可以涵盖行政主体的全部内容。(2)行政性垄断行为的本质属性:根据该条规定,行政性垄断是指行政权力机关实施的与垄断法规相抵触的行动,以及会趋向阻止、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动。从该条的规定来看,第一种“与垄断法规相抵触的行为”应当是直接违反了反垄断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至于具体的行为表现,该法第7-9条有相应的规定。而第二种行为,从语义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应当还包括本法没有直接的明确规定或者列举出来,但行政权力机关的行为本身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阻止、限制和排除竞争的行动。由此可见,俄罗斯关于行政性垄断定义的规定本身具有明显的开放性,即不限于该法已经明确列举的行为,而只要行政机关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具有明显的阻止、限制和排除竞争的属性。所以,对第二类行为的规定比行为本身更具有法理价值和立法属性。因为它非常直接的表明,行政权力机关采取的任何旨在限制、阻止或排除竞争的行为都受到反垄断法的约束和调整。
关于行政性垄断的反垄断法禁止,另一个有代表性的国家是乌克兰。乌克兰于1992年2月颁布了《禁止垄断和企业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法》(下简称乌克兰反垄断法)[4](第10-13页)。同样作为脱胎于高度计划经济体制而向完全市场经济体制迈进的经济转轨国家,乌克兰的经济转轨过程与俄罗斯存在相同的困境,因此,行政性垄断问题历史的成为其市场化进程的重大障碍。为打破行政性垄断,乌克兰反垄断法在重点扫除经济性垄断的同时,对有关行政性垄断的内容也作了相应规定。但乌克兰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与俄罗斯不同,其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垄断规定的表述是以“监管歧视”的名义进行。所谓的监管歧视,是指造成特定企业商业经营不利的官方行为,这些行为包括政府机关或官员实施或颁布的法令、法规和其他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