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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谋事”与“成事”之间

  

  需要提及的是,本文设定的“司法的智识”这一概念,其目的在于将对程序独立价值的研究成果集合起来,使其系统化、科学化。那么它是如何产生的呢?反观近世以来的法律发展史,从外观层面上看毋宁是一部程序正义史。当我们对这一历史做出反思和总结的时候,同时需要对这种正义的表现形式做制度沿革的梳理和纵深分析,从而得出属于社会科学范畴的可能结论和预测性结果。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经常以政治需求和民意所向左右司法裁判的国家,程序正义的理念更应当成为社会启蒙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所谓“司法的智识”,即承担了社会启蒙与传播司法技术理性的双重任务。同时,司法的智识要确立的一项重要理念是,司法裁判过程与量子力学一样,遵循社会生活领域的“测不准定理”,即一次现代司法活动的启动,如果完全在程序正义和价值中立的理念下进行下去,那么其结果实际是不可预测的。审判程序的启动,其实是将法官、律师以及两造共同卷入了一个制度的陷阱,现实也许并不复杂,但程序的设定和运行可能会左右每个人的判断,从而共生出一个原本未曾料想到的判决结果。因此我们每每所进行的对判决的预测和认定,实际是一个建构司法模型的过程。这种活动并不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但可以成为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石。


  

  在第三部分(现代程序的结构与功能)中,季卫东教授进一步深化,对程序存在的独立价值展开了多重视角的探讨。第一步即是对程序基本的构成因素进行庖丁解牛式的分析,将其分为:原则、两种“过去”的操作、对立面的设置、信息与证据、对话、结果的确定性。需要说明的是,以上各种因素的具体运用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人类认识能力限制,在此意义上程序的运作与实体相比需要更高的司法伦理要求。以正当过程、中立性、条件优势、合理化四项基本原则为例,在中国陈述权与知情权对于两造来说并不总是充分的,而中立性所要求的回避、听证等制度经常被操纵,条件优势的明确性总是与调解一贯遵循的折衷主义相冲突,而后者已深深嵌入中国的司法体制,合理化的标准如果无法具体,将会被冠之以“中国特色”的司法能动机制所取代。也就是说,程序基本的构成因素虽然在人类理性的标准上能够成立,但这种成立在中国更像是一种虚无的言辞表达而非历史的经验总结,究其原因在于当代中国并未产生西方语境下严格的“司法过程”,它掺入了历史和政治的因素,演变成为一种“政法过程”,作为社会过渡的产物实践着定纷止争的功能,这个问题后面还要谈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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